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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以下五个方面还有待改善:(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规定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中;(2)应当在立法中对建筑物的共有和区分所有部分作明确详尽的区分;(3)业主对建筑物共有事务的议事表决规则过于简单,而且不尽公允;(4)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会议召集规则和程序、责任和监督机制均没有规定,有待补充;(5)应当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拍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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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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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该草案第21条对预告登记制度①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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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六审稿)中设专章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种体例编排及其中的不少具体规则设计是值得肯定的,但应增补关于"先占"、"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和"取得时效"的规定,保留并完善前几稿中关于"添附"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关于不动产与动产一并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可以成立;在善意取得制度对占有脱离物适用的特别规定中,不应仅限于遗失物,亦应适用于"盗脏".草案中关于拾得遗失物问题的规定,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再予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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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为何没能上“两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寂多时的物权法草案又有了消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于2006年1月16、17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举行专题座谈会。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曾经亲自主持过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物权法的意见。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立法机关部分同志希望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能够起到宪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对物权法的定位较高,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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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法律出版社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2006年第6期上撰文说,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一部分学者期望这部物权法和国际接轨,全方位地保护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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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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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49条应当取消——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公益征收与征用制度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有对于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的认识存在很多问题。公益征收、征用制度传统上属于行政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当中不应该规定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草案第49条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无谓重复,没有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的内容不合时宜,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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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但其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重视,在标题设计、规范设计等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同时存在着立法漏洞,这充分说明《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准备不足,颇值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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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中国的抵押权制度肇始于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此后,因应经济发展和司法实务的要求,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已初具规模,抵押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主要的融资担保方式之一。在这个背景下,此次物权法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总结司法实践,整合现行立法的机会。法典的制定,一方面要确定制度内容,另一方面要安排体例结构。以下本文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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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近现代民法典以概念主义所主导的体系化为基本特质,目的在于通过特定逻辑操作,使意义精确的概念和规则能自洽地连接成有机一致的体系,这正是潘德克顿科学思想的立法表达。我国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的物权变动规则同样如此,无论从"公示"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之间的上下位关联,还是从第二章作为物权变动的通则既具体化了第一章的第4条,又给其他各章中的特定物权变动提供了框架性指导,都强烈表达了立法者在设计物权变动规则时所为的体系化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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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0章规定了"占有",共设有7个条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占有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各种物权类型之处单设关于占有之规定,这本身就体现了物权立法向传统民法理论的靠拢,值得称道。然而,《草案》不仅只有6个条文,显然过于简单,而且立法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占有"并构造其基本规范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占有的概念和性质为中心,就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而检讨《草案》部分条款的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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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已向社会公布,为配合物权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暨《中外法学》编辑部于2005年10月28、29日联合举办了物权法草案研讨会。民法研究中心尹田教授及《中外法学》主编贺卫方教授致词后,研讨会由民法学家魏振瀛教授、尹田教授及郭明瑞教授主持。来自北大、清华、法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单位的中青年民法学者以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为对象,以服务物权立法为宗旨,对物权法草案的评价标准、物权变动、所有权的取得及类型等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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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法律的制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是重大的政治事件。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仅仅是政治事件。萨维尼早已指出,法律由政治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其中,技术因素所表现的是法律"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它仰赖法学而得形成。就此而言,如果脱离了法学的支持,所谓法律,它表述的不过是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此时,无论立法的政治意义如何重大,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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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耶林有《法学的扯淡与认真》传世,是"概念法学"得名的由来以及对概念法学批判浪潮的先声。笔者不谙德文,无缘直接体味耶林的妙思与卓见。不过,在对已经箭在弦上的《物权法》草案的一些内容——尤其是第四、五章——有所了解后,不禁惊异于,这么多的条文,真是何其扯淡,而对于扯淡的话题,人们又是多么认真啊!故不揣冒昧,借耶林妙文之题,聊缀此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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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现行民事立法是以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体系。有关物权保护制度的一般规则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83条、第106条第2款及第3款、第117条和第134条第1款及第2款。在《民法通则》的上述各项规定中,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以及第134条第1款可谓是物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确立了一种不同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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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但并非新生的物权概念,远在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希腊的法律中即已有其踪迹。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等,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导致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区分所有权法的原因,是在近现代社会里,钢筋高层建筑物激增,公寓大厦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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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有权制度是物权立法的核心,《物权法草案》专以第二编加以规范。但在我国,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历来被笼罩着一团迷雾,其轮廓依稀可见,真实面目却难以辨识。表现在立法活动中,包括学者建议稿在内的各种物权法草案,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之区分的立法态度迥异,迎合者有之,拒斥者亦有之。《物权法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大部分条文,就属于前一情况。此种立法态度的分歧,主要原因应该是立法者和学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