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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下,"性贿赂"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引发了"性贿赂"入刑的争论。"性贿赂"要不要入刑为罪?"性贿赂"能不能入刑为罪?这不但是一个理论务虚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需要面对的立法问题。尽管"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但由于"性"的复杂性和现代刑法对性的宽容性,导致了"性贿赂"难以入刑为罪。其实"性贿赂"的本质所在是权色交易,法律应当设法管住公权力的幽暗之处,加强公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而不在于过度关注私权利领域的性本身。"性贿赂"入刑为罪弊大于利。"性贿赂"一旦入刑为罪,在司法实践的定罪和量刑方面就会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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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的手段变化无穷,其中以"性交易"为内容的一种贿赂方式正在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俗称:性贿赂;在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性贿赂严重地败坏了民风、政风、党风、社风,正成为严重腐败社会的一种公害,但现行刑法却对其不闻不问。我们应从界定性贿赂概念产分析立法现状入手,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关于性贿赂的世界立法趋势两个方面探讨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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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该问题一直在法学界争论不休,刑法已经过六次修正,却均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调整范围。本文透过现今社会存在的许多官场腐败现象,结合"性贿赂"的危害性,认为"性贿赂"应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方式,建议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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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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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许多经济腐败背后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谈起,对性贿赂的定义、我国关于性贿赂立法的争议、犯罪构成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罚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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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罪"是否立法问题是在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二十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性贿赂罪"立法问题既包含有法理层面的疑问,也包含有现实层面的疑问。性贿赂因其独有特征,成为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犯罪方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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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早已不拘泥于单一的金钱方式,新形式的贿赂层出不穷,性贿赂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在媒体报道的腐败案件中,经常出现性贿赂的身影。性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主流的贿赂方式。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性贿赂的规定,性贿赂是否应当入刑以及如何进行立法调整,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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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仅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角度提议性贿赂入罪,是对刑事立法规律的不理解所导致的。性贿赂立法在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没有要求,在国外立法中没有先例,在我国不能将性贿赂入罪,因为将性贿赂入罪会因为认定上的困难而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不将性贿赂犯罪化,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督性贿赂、防止官员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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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性贿赂问题的普遍与愈演愈烈的趋势,性贿赂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巨大障碍。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将性贿赂纳入到《刑法》的贿赂罪中进行惩戒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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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职务犯罪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性贿赂,在因腐入狱的官员中,性贿赂更是司空见惯,意志和利益的冲突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情势下,性贿赂主要还是以党纪进行惩处,并未用以刑法进行惩处,但由于性贿赂的特殊性使得案件发生时较为隐蔽,存在着难以取证等问题.多数情况司法机关仅能以生活作风有问题或道德品质低下由给以党纪处分,致使很多官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法治水准的不断提高,扩大贿赂的对象范围以及对性贿赂入罪的深入研究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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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性贿赂犯罪化的争论不止。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性贿赂的案例,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曾接受过性贿赂或者包养了二奶。从普通群众到法学界,已经有很多人在呼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即使有这样的必要性,性贿赂仍然迟迟未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原因就在于性贿赂犯罪化的司法实践难题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本文针对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作出论述。笔者的设想是通过把性贿赂作为贿赂罪的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纳入刑法,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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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与普通贿赂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性贿赂越发普遍的今天,打击性贿赂,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法律进步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之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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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罪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罪(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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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入刑,争论已久,时至今日,性贿赂仍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其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在不断放大,现在通过立法跟进,让贿赂罪走出财物利益的旧框,将诸如性贿赂这类的非物质性利益的交易行为纳入到贿赂罪的范畴,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诉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