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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不尽合理,作为一项过失犯罪竟然存在共犯情形,这不得不引起刑法学界的思考。导致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交通肇事罪共犯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可以通过《刑法》中的其他规定来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从而维护我国《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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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当前发案率较高的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刑法第133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此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在适用范围、量刑情节、法定刑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法条更具有操作性。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必须正确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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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飞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2):109-112
本文讨论交通肇事罪中几种特殊情形的损害及处理问题,认为:同一肇事人的数个肇事行为造成数个损害结果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同一肇事行为造成不同种损害的,应当综合评判;对肇事人自身造成的损害不能计入损害总额;肇事行为造成轻伤的,特定情形下,该轻伤结果应当影响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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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5):54-58
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界定,应当以其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性质和交通行政管理法的规定为论据,强调发生场所因公众通行而显示出的公共安全性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已经有很大拓展,基于此,只要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或违反交通工具使用规则,造成不特定人或物重大损害而构成犯罪的,均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李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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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75-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133条修正为将责任认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理论渊源是信赖原则的具体应用。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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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那么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 ,而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整个活动过程 ,因而交通肇事罪可适用于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 ,特定情形下火车、飞行器引起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9.
李英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6):68-72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个罪,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分歧。对这些争议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有利于司法适用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信赖原则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东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2):19-24
依据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旧过失理论,几乎所有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运用信赖原则限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成立,缩小其可罚性范围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11.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4):104-108
交通肇事罪在所有犯罪中较为常见,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可估量,尽管我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交通肇事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其主体认定模糊,现行法律中主体的范围十分笼统,社会各界对于主体认定上也存有很大争议。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细化区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配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等,是解决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界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胡东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21-123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张继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94-98
学者普遍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了信赖原则的法理。根据上述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为公安交警部门成为信赖原则的适用机关且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这也使得在交通肇事罪中应用信赖原则时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弱化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要避免上述误解,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完善是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16.
李小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69-7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且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应付这些新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交通肇事罪,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17.
苏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52-55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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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更具实践性、直观性、综合性与创造性,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模拟现场勘查是实践性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在组织实施中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注重实践内容的训练;2、准备充分,要有完备的模拟计划、方案。3、精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模拟教学活动。4、应有完善的考核机制,对学生进行公平、有效的考评。 相似文献
19.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如何定性,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影响了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首先应当确定逃逸行为的准确内含,将其他的加害行为排除在逃逸行为之外,即对逃逸行为作单纯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