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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第10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相似文献   

2.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在华设立分行及办事处。金融票证在作为金融活动的媒介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如何区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将几种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从刑法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规定严厉地打击了一些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都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给予严厉打击。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有了打击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5.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本文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对该罪犯罪形态、犯罪客体、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罪过形式等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的问题展开探讨,从而对该罪的认定和适用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8.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9.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应从实质上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借款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区别情况认定借款人的行为性质。对"其他严重情节"的把握,应当作限缩解释,只有在行为人所采取的欺骗手段造成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侵害实质。在犯意转化的场合,行为人一开始的欺骗贷款行为可以转化为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侵犯的直接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损害的不构成此罪。《追诉标准(二)》是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立案追诉标准与起诉、定罪标准。对骗贷单位单独实施、银行工作人员对骗贷行为有认知及骗贷人与其他人合谋情形下的骗取贷款行为,应考察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追责范围。  相似文献   

11.
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自当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订,着重补充和修改了经济领域的四类犯罪,其中尤其以惩治金融领域与证券领域犯罪为显著特色,并相应地加重了对这些经济领域犯罪的刑罚。同时,也增加了八个新罪名。这些新修改或者新增加的罪名大都具有相应的立法背景和特定的适用要求,要更准确的把握这些罪名的涵义,就必须要认真对这些新罪名进行研究,本文拟就该修正案第十条新增罪名的有关立法背景、涵义及其构成要素谈谈看法。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  相似文献   

12.
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13.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商业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随着金融票据市场倍增的发展,金融技术发展、票据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导致该类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侦查诉讼进退两难的境地。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4.
刘航  刘远 《河北法学》2002,20(5):80-84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唯一方法论原则应当是因时因地因案件而作系统的具体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关系重大,需认真对待。并根据实践需要对贷款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以及该罪的非标准形态的认定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发展状况关系到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骗取贷款罪作为一种常见性金融犯罪正日益威胁和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其直接或间接导致和加剧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进而可能诱发我国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金融制度都在面临着变革,对如何理解金融机构的内涵、外延以及日益多变的新型金融机构表现形式问题;如何理解传统刑法理论与刑法新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犯罪构成的观点交融背景下,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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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以谢某名义,以经营家电生意为由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泗县农商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抵押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同年8月24日,周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泗县农商行贷款80万元,并抵押其名下另外两处房产。2016年8月26日,周某以巨昌公司名义,以收购粮食为由,向泗县农商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同时周某申请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周某隐瞒房产已抵押的事实也未告知原抵押权人泗县农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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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案情】被告单位: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告人:周跃进,系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19.
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说——从欺诈犯罪说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欺诈犯罪的立法规律以及诈骗犯罪与一般欺诈犯罪的立法特征作了研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外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概要比较,从而指出我国金融诈骗罪立法在理念上和技术上的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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