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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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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京 《中国公证》2012,(6):38-39
公证的三大法定效力中.强制执行效力因其对债权人的资金安全具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而被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类机构广泛运用。近年来.公证实务中出现了不少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公证申请.要求对以信托财产购买某项财产权益并由原转让人回购的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公证需求与公证职能能够有所呼应时.  相似文献   

2.
庞敬 《法制与社会》2011,(26):80-81
赋予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使利,为许多债权人,将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阐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相似文献   

3.
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确立以来,伴随着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获得迅猛发展,在规范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收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强制执行公证已经逐渐成为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毕竟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制度,不断推广应用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常密菊 《中国公证》2006,(11):42-44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公证,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判确认,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避免了社会诉讼资源的浪费。强制执行公证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工具,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也逐渐显现。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制度,以达到立法目的,进而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即使执行名义本身不具备既判力或调解确定效,可以直接诉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因丧失另行取得执行名义的必要性,其所提起的给付之诉通常缺乏诉的利益.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丧失执行力之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但债务人在执行力解除之前仍存在着提起诉讼的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不能进入或者已经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具备针对公证债权提起给付之诉的利益,但不得再围绕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提起确认之诉.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债权提起给付之诉,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6.
孙玉锋 《中国司法》2001,(11):49-50
《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的若干规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若干规定》和实践操作皆强调抵押合同对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依附性,井要求主债权合同同时办理公证时抵押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抵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经公证的抵押合同有无独立的强制执行力?其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怎样处理才是恰当的?这些问题可以说是实践和理论的盲点,对此予以探讨、澄清、不仅具有理沦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如果在公证抵押合同中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抵押债务人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一旦债务人真的…  相似文献   

7.
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确立以来,伴随着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获得迅猛发展,在规范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收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强制执行公证已经逐渐成为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  相似文献   

8.
赵雪松 《中国公证》2007,(12):39-41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但目前公证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则鲜有涉及,笔者试图将这一问题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改革相联系。从一个新的视角确立公证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1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由来已久。不仅在德国、日本有此惯例,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上亦有记载。国民党统治时期,于1920年,即中华民国九年起,已开始推行公证制度,在公证业务范围中,就有执行许可公证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祎 《中国司法》2008,(10):75-79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体现了公证的执行效力,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促进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在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  相似文献   

12.
强制执行许可证明是公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许可证明以特有的法律效力影响着公证制度的发展和整个法律制度的格局.但是,在实践中强制执行许可证明公证开展得还不够广泛,社会效果也不太明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较完善的强制执行许可证明制度呢?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强制执行许可证明公证的业务范围强制执行许可证明公证的业务范围关系到它的生存空间,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基本保证.它包括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两个方面.(一)时间范围.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必须有区别于其它制度的特点.公证制度区别于其它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预防职能.确定强制执行许可证明的范围也应遵守这一原则.近几年,一些关于强制执行许可证明的观点,把办证限制在“债协议双方有不履行协议行为时,债权人才可申请”.笔者认为,以上  相似文献   

13.
向开罗 《中国公证》2013,(10):34-35
谈谈信托遗嘱。遗嘱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公证机构在办理传统类型的遗嘱公证时已经相当熟练。然而,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催生出人们更加复杂化、个性化的遗嘱要求,例如信托遗嘱,公证机构应当注意到这些新的变化,拓展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信托遗嘱时代是否已经到来?  相似文献   

14.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而公证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则是主要的公证效力之一。公证的准司法性质的集中体现,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是公证执行效力的唯一体现。所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与否,并最终决定着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然而,各地公证机关办理此类公证时掌握的条件和具体做法不尽一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以致证后出现各种  相似文献   

15.
还款协议是公民、企业及其它组织之间为解决债务而达成的协议.公证处能否办理这类公证业务,能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是近几年关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一个讨论焦点.  相似文献   

16.
张艳 《法制与社会》2013,(15):250-251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就要求国家公证机关积极面对社会责任,利用现代公证制度保障社会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及时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现代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现代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论,为推动现代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不容置疑□罗柳宁1996年12月25日,债权人邕宁县大塘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雷某持经邕宁县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到邕宁县公证处诉说,债务人何某病故后其继承人无法代其履行债务,遂向邕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邕宁县公证处受理该案件...  相似文献   

18.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相似文献   

19.
案清简介:某橡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某橡塑机械厂(以下简称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所确定的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但债务人在提取最后一批货物时,无力支付货款(计人民币55000元整),经协商,债权人为支持债务人发展生产,同意双方于1992年5月23日到债务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余款的还款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后,债权人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交付了货物。债务人依公证的还款协议约定应于同年9月3O目前支付的债款,却迟迟未付。债权人遂于1992年IO月依法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相似文献   

20.
[文(令)号]司复〔2006〕13号[公布日期]2006·8·14[类别]行政法·司法行政四川省司法厅:你厅《关于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持原公证书申办执行证书能否出证的请示》(川司法〔2005〕6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批复如下: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此复。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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