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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王靖高对收容审查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行政诉讼法明文所规定。但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被收审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收审行政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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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接受被收审人亲属委托,代理被收审人诉CM县公安局不服收容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前去CM县收审所会见被收审人时,被CM县收审所及CM县人民检察院驻收审所干部要求说明理由,须征得CM县公安局《包括预审科》及CM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首肯。笔者认为:一、被收审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到只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从中第: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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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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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显而易见,在中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措施外,收容审查也能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这种法外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争议颇多,观点各异。褒者赞其具有中国特色,贬者斥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收容审查何去何从?一时还难以下断然结论。最近笔者有机会较系统地了解了收审存废讨论情况,朦胧地意识到:我们似乎应当将研究收容审查这一课题的目光向外拓展,把它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在一起思考。这样也许能够摆脱困扰,寻求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接受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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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措施外,收容审查也能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这种法外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争议颇多,观点各异。最近笔者有机会较系统地了解了收审存废讨论情况,有一个初步的看法:我们似乎应将研究收容审查这一课题的目光向外拓展,把它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在一起思考。这样也许能够摆脱困扰,寻求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接受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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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三峡钢材厂厂长邱中林被垫江县公安局以诈骗嫌疑,于1995年11月14日收容审查,一关就是271天。邱中林以非法收审要求撤销,并以赔偿损失为由向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起诉。长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重庆长寿三峡钢材厂与垫江县财发有限公司发生的纠纷,属正常交往中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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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26日,福建省闽清县坂中村村民刘加强,以内蒙古临河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25天,使其在名誉上受到损害,经济上造成损失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违法收审决定,恢复名誉,并要求赔偿损失。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即通知临河市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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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应尽快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不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首先,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弊病较大。第一,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于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收容审查仅有国务院的原则规定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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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的几个问题王艳刑事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是公、检、法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有机结合的整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有关的问题上做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不尽合理,存在矛盾,致使一些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混淆界限,出现了以收容审查代替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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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容审查工作还没有正式立法,也未列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由于无法可依,此项工作存在许多问题:1.收容审查对象不明确,如有的地方把违反行政、民事法规等作为收容审查的对象。2.以收容审查代替刑事侦查,把本应刑事拘留或罪该逮捕的人作了收容审查。3.以罚代刑。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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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揭露和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对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将不服收容审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一、收容审查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们对被收容审查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依法享有诉权,认识上基本趋向一致。但对不服收容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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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容,主要是被收容审查的人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收容审查条件,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不是审查被收容审查的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判断收容审查决定是否合法.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的,是指:“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审查.”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将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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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在我国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了.但是,对收容审查这一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收容审查立法中的问题收容审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起源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