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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该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均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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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文章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意义、性质、主体和范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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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更加有利保护无过错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本身设置的不完善,操作性差、取证难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实效性不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增加该制度的操作性,达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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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 ,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婚姻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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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22-27
目前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过于简略、原则、粗疏、模糊、操作性差的缺陷。有必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适当扩大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种类或范围,纳入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或患有艾滋病、性病而故意隐瞒致传染给对方等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应是“受害人”;义务主体应包括明知故犯的第三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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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论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具体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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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为了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本文试从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及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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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为了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本文试从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及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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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离婚损害赔偿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 ,由法官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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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好的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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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离婚诉讼提出此类主张的当事人中,女性占到绝大多数,然而最终能够支持其诉求的比例却很小,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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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现实意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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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第2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后,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成为有其名无其实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一、立法背景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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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某日,一对夫妇来到公证处,要求对他们之间签订的离婚赔偿协议进行公证.承办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丈夫张某与妻子李某多年前一起到深圳打拼,历经数年奋斗积累了大量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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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婚姻法在第46条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的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以及实践中仍有很多不足和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结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生活中的适用,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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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损害,基于法定的情形,无过错方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弥补其合法权益。但我国列举式的法定情形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三者的出现也导致了离婚问题的增多,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应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