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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健康安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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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计划也将全面实施,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自 1998年到 2000年,固定资产的总投资规模预计可达 12万亿人民币。大量资金投入基础建设工程市场,由于国家机关对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与监督体制相对滞后,工程质量问题日益突出,“豆腐渣”工程接二连三曝光;基础建设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直接导致悲剧无休止地重演,这些惨痛的事件足以引发人们去思考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之症结所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事出有因并非偶然。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给广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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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领域中,是最主要的发包方式,其完全依照市场的竞争机制,在众多的工程投标人中选择最好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另外,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以及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给招投标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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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以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批复》略谈浅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含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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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由《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在房地产纠纷中被大量适用,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项权利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从理论及实务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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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该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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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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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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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活动的总结.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债务人欠债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而相当一大部分是因为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质量问题的解决往往即费时又费力,因此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时.故意回避商品的质量问题已行成必然趋势。这种类型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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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42-48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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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分包人、转包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等,当这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往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正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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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住建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职责的,可以依法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经调查分析,不严格依法履职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可以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建议,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等通报,推动相关部门完善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长效监管和规范执法机制,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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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与质量竣工验收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一般不宜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鉴定结论。鉴定应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作出客观的结论: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验算和技术分析,找出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修补方案,能达到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能正常使用的;对不能继续承载的工程结构,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要求业主立即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