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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把法律解释作为中国特有的一个法律现象或制度加以研究。首先分析了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分类,试图阐明在法律解释中存在的理论混乱,界定我国法律解释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讨论了我国立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肯定立法解释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此后重点分析了司法解释的问题,提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和法官(审判组织)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时所作的具体解释。各级地方法院不应层层制定地方性的司法解释文件,以避免行政性管理对法官审判权的侵蚀。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授权立法性质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是我国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功能难以被判例所取代,但在继续完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的同时,应该充分重视发挥判例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大凡地方性法规(简称法规)和规章都涉及立法解释的问题。按照谁立法谁解释的原则,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权应分别归属于特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是指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对该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既包括对条文本身的解  相似文献   

3.
季婕 《行政法制》2006,(2):13-14
在从事地方立法的实际工作中,有感于立法技术上的不一致,给法律适用带来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法规对于同一性质事项的规定.存在多种形式的表述方式;在行政执法中,有关委托执法和授权执法的规定从条文上难以区分判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大量冲突等。因此,国家应该对立法技术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避免人为因素的法律冲突,节约立法成本.减少法律解释.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上的权限分配是一个经典课题,不同的宪法体制可能有不同的解答。在行政机关缺乏民主正当性、且定位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时,不宜承认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制定法规范。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主张,凡含有法规(法律事项)者,均由法律创造。随着立法机关地位的强化,法律事项的范围也在扩大,法规的界定亦随之扩张。从我国宪法而言,应将一般性规范作为判断法律事项的标准。国务院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法规,或者在法律的专门授权时制定补充性、创制性行政法规。如此,方能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维护发端于人民主权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相似文献   

6.
浦东新区法规是我国“法规家族”的新成员,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充分,尚不能准确界定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是逐层递进的问题,后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前一问题的解答,且需要借助于“法规家族”成员的多维比较。从性质上看,浦东新区法规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广义的变通立法、重要的试验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据修正后的法律位阶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位阶与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权限上看,浦东新区法规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事项,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能发挥立法试验的功能。在立法监督上,授权者对浦东新区法规的备案审查强度可谓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三大报告概括地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情况和特点,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的背景和前提,它又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税制建设具备自己的一些特点。一、我国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已经建立,但很不完善。主要反映在:(1)法律规范不全面。国家根本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文,已不足以概括税收的征税对象。如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公民”的含义实质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概括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全部中外法人。(2)税收法律体系的主体基本上是由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构成的,有的法规没有完成正式立法程序,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工商税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暂行条例,并未对外正式公布。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得不使用对内已废止的工商统一税,不得不专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在国内则实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等,造成对内对外不统一、政策业务处理上矛盾较  相似文献   

8.
“入世”后我国规章立法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世后,按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按照承诺,中央政府应及时撤销与WTO协议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措施,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协议。笔者认为,在人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规章立法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需要制定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实施性立法主要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各部门无权自行对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同时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要纳入司法审查。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调整和改革立法体制,建议减少或者取消政府和部门规章立法权限,将立法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三个层次上,除此之外宜作为执行解释的形式出现,要从制度上根本上清除行政审批问题。  相似文献   

9.
是统一立法还是地方分散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要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把原有的一些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加以修改(例如经济合同法),一方面要制定一些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这两个方面都是急迫而繁重的。对于这两方面的工作,即不能回避,也不能拖延。本届人大常委决定以经济立法为其工作重点,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期望,这个工作能顺利进行。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很多,这里要特别提出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的问题。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全国的统一的市场经济。我国现在有几个经济特区,我国的东西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同。但是这种情形绝不能成为我国不能或不要建成统一市场的理由。根据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现在的国情,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经  相似文献   

10.
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6,(2):30-42
通过对4448件法律文件的统计和整理表明,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包括15部法律的21个区域合作条款,25件行政法规的32个区域合作条款,以及24个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前,我国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处于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分散规定不断丰富和积累,积极探索制定专门的统一立法的阶段。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绝大多数区域合作条款采用了"协商"的概念,可以把区域合作条款概称为"协商条款"。它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性模式、程序性模式和授权性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协商条款",都具有排除中央对跨区域事务进行管辖的功能,显然具有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并惠及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功效。应该明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主的全国人大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前编制各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当然,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应加快区域合作统一立法的进程,规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和区域合作协议的共同性问题,扩大区域合作的地方立法自主权。  相似文献   

11.
地方性法规名称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是当前地方立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地方性法规之法律属性、立法实践、立法技术及国外立法例的角度,提出对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若其内容为调整有关的机关和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的,可用“规则”的名称;在法规名称的格式上,采用《××省(市、自治区)××条例 (规则)》的模式;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格式则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省 (市、自治区)施行细则》的模式。这样不仅有助于地方立法技术的完善,也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掌握及其运用。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根据是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限制只有一条,即“不抵触”。所谓不抵触,系指,(1)法律规定由中央制定的基本法律(完法第62条)、法律(宪法弟67条)和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地方不能创制,即“不越权”。(2)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矛盾。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还可以就执行中、管理中的问题对法律、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监承担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对中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着国家海洋权益。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缺失使得海监在拥有强大权能之后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又使得海监在执法时不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又可以成为被告,理论、立法、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海监的执法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法解释的若干问题方世荣,董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使得行政法的解释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紧迫的问题。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由众多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这带来了解释层级上的复杂性;同时,法律解释又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  相似文献   

15.
中国法治与行政立法改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治可以分为广义的法治和狭义的法治。狭义法治的要素是 :立法必须遵循程序性规则 ;法律体系具有透明度 ;法律必须具有前瞻性 ,相对清楚、统一和稳定 ;执行法律公正 ;法必须为民众合理接受。广义的法治则融入了政治道德的因素 ,它可分为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集体主义法治等几种类型。中国的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类型 ,并朝着狭义法治标准的方向前进。中国要实现法治有许多工作要做 ,其中改革行政立法就是重要方面之一 ,它包括限制对行政立法的授权 ;约束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力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设立违宪或专门审查机构解决立法的不统一问题 ;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16.
目前学界对职权立法涵义多有误解,对我国有无职权立法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依笔者所见,职权立法应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据其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职权,根据法律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精神,对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执行性行政法规或规章。职权立法不同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在法制建设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7.
检法联合解释在解决法律解释冲突、完善司法解释体制、提高司法解释效率上具有重要价值,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这种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程序、创制方式有待规范统一、形式规范性略显不足等缺陷,应通过立法明确联合解释在司法解释体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制定程序、统一创制形式、加强司法审查和法规清理。  相似文献   

18.
戴晨  王英民 《法学杂志》2008,29(2):158-160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和法规时,必然会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从而与国际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统一趋势在这种融合中不断加强和深化。笔者对世界上各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对临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总结认为我国应该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采取相关的其他措施,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19.
论授权立法的位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授权立法的位阶是指授权立法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授权立法的位阶的确定以授权立法制定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的地位为依据.保证法律体系统一为原则。授权立法位阶与授权立法制定机关地位相适应,与其制定的其它法规范的地位相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过程中,具有立法实验功能,属于特殊类型授权立法要有正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解释的基本范畴及其分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有效解释。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行政解释的主体是拥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其抽象解释权依附于制规权而取得,具体执行解释权则源于法的授予;不具有制规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亦可作为行政解释的主体。行政解释包括对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对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既有对本机关制定法的制定解释,又有对上级制定法的执行解释,以及对下级规章冲突的裁决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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