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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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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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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认为郭、彭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郓、彭二被告,路遇女青年,多次用语言对她们进行挑逗、调戏,遭到拒绝后,即用淫秽下流的语言侮辱女青年。被告的举动已构成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那种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需具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分子用淫秽语言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可视为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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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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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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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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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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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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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同志在《区别强奸罪与流氓罪的关键是什么》一文(载于1984年第2期《法学》,下简称《李文》)中认为,以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作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关键是不妥当的,他提出区别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表示苟同。首先,《李文》在论证中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所谓犯罪动机,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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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刘某等人的行为(指被害人落井前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流氓罪,理由与世昌同志看法相同,不作详述。仅就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谈一点看法。首先,被告人客观上有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分两个阶段:白某落水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流氓罪的特征,是单一的流氓犯罪行为。白落井后,被告人的行为由作为的流氓犯罪行为转变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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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虐待罪的定罪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的虐待行为,如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打骂、偶尔的冻饿、生活上不够关心爱护等等,是不能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但是在如何认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上,刑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虐待罪的定罪界限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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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怎样理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之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问题是有争论的,主要表现在:“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是不是一定要犯新罪?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情况?有的刑法学教材中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不是指犯人一般违反监规的行为,而是指构成了新的较重的罪。并且说,在“具体认定时,应按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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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我们对某地所属十一个县市女性犯罪的情况作了一次调查。一九八三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底止,该地区各县(市)法院共判处女性罪犯279人,占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4.41%。从该地的情况看,当前女性犯罪以刑事犯罪为主,经济犯罪的较少。刑事犯罪中又以流氓犯罪突出,其次是拐卖人口、伤害、重婚、杀人等犯罪。这五类犯罪人数共209名,占了74.91%。 1.流氓罪。在犯流氓罪的女性中,没有发现因寻衅闹事、殴打无辜群众,情节恶劣而构成流氓罪的。女性犯流氓罪主要是性犯罪。如所东靖流氓集团案被判刑的七名罪犯中,女性就有三名。主犯何放娟,女,25岁,某县井边乡村民,自八二年年底起,就与首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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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今年六月十八日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六月十九日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纸,在报导审判北京工人体育场“5.19”事件的肇事者的消息时,都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华泽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国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黄辉有期徒刑六个月。什么是流氓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流氓罪?为什么认定华泽平等人犯流氓罪?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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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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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玩弄妇女的犯罪行为何锡海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和强迫妇女卖淫才算得上是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而同样以寻找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则只作为侵犯“人们日常生活的共同准则”的流氓罪的一种类型来定罪,这种定罪观点值得商榷。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