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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普通刑罚体系存在重刑化倾向,与刑罚发展的历史趋势不相吻合,背离刑罚向轻缓发展的世界性历史趋势;刑罚幅度太大,使实际工作很难实现执法的统一。当然,刑罚体系可以通过修改与补充不断予以完善。笔者主张对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和少年犯罪适当适用有期徒刑刑种、不要适用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应从总体上考虑确定一个较为缓和的轻刑罚体系,即消除或者减少适用重刑种,增加或者扩大适用轻刑种及刑罚的替代措施、非刑罚方法。对刑种数量的增减和刑罚执行方法内容的进行修改。对少年犯罪刑罚体系完善,笔者有如下七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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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罚金制之强化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刑。随着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刑法改革的世界趋势以及人们观念向轻刑化、现代化的转变,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物,罚金刑被各国日趋广泛地应用。鉴于罚金刑经济性、开放性、匿名性等优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适用之,不仅符合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的司法政策,也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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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在理论界存有较大争议。强化罚金刑的适用似乎成了一种世界趋势;罚金刑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争议。对未成年犯似乎适用罚金刑应根据其自身特点,以有利于未成年犯罪预防为出发点,选择适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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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务省于2014年2月7日审议通过了《少年法部分修改的法案》,该法案对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从宽处罚、不定期刑、假释等少年刑罚制度再次作出严罚化修正。我国与日本在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方面的规定相同,但我国对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刑事立法更为谨慎。我国与日本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通常适用缓刑。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宣告假释所必经的期间相对较长。我国刑法应将未成年人排除出不得假释的主体范围。尽管我国与日本有关未成年犯的刑罚制度不完全相同,但均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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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需要从行为人角度予以区别对待,其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是整个刑事程序的根本性原则。该原则的产生有自己的多元理论基础,但是面对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刑罚理论,教育改造原则又存在相当多的悖论。在承认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之下,从刑罚目的辩证性认识的角度出发,以非犯罪化一非监禁刑一社区矫正——前科刑消灭制度进行层次性推进,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原则进行反正和解读是我们的应有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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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与再犯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的重要问题。与刑罚处罚不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事先性、内部性、激励性等特征,在预防单位再犯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企业合规制度作为舶来品,要想更好地解决我国实践中的预防再犯问题,还应进行本土化改造。并且在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刑事理论中单位再犯理论的完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单位再犯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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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在理论界存有较大争议。强化罚金刑的适用似乎成了一种世界趋势;罚金刑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争议。对未成年犯似乎适用罚金刑应根据其自身特点,以有利于未成年犯罪预防为出发点,选择适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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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作为保护“诚实而不幸”之人的个人破产制度,其免责制度与中国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产生冲突,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本文以日本、英国个人破产制度为参考,结合了中国国情,对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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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可挽救性高。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助于全面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效率和司法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应全面入手,从立案到判决整体加速。这样,才能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才是真正的公正。本文从当前刑事案件耗时概括着手,分析如何能够提高效率以及由此带来的有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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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晓军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5):40-43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科学预断。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有必要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对象以及实现形式作一个全面的归纳与总结,正本清源,消除对这一理论的各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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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社会、债务人、债权人均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使社会、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一个衡平的状态。通过各个地方的探索,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地方实践基础,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历程及其制度也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因此,本文建议,以地方探索为基础综合研判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模式,以境外经验为蓝本建立个人破产立法的中国模式,消除顾虑,营造个人破产制度的舆论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