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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双方签署时则能够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许多调解协议是无法即时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提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未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比如某案例中,债务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定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此时,调解协议中通常会有两种约定:(1)如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每日支付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解协议中未约定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  相似文献   

2.
谈无履行能力付利大部分民事、经济纠纷属给付之诉。在审判实践中,许多给付人无给付能力,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一系列困难。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或者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衡量给付人有无履行能力。对无履行能力问题的理解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是...  相似文献   

3.
正5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并讲话,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围绕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的讲话精神,我谈三点具体意见。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是抓好落实的前提。必须先转思想,思想不转,三转很可能是虚转、空转。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王歧山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到三转是职责所在、形势  相似文献   

4.
确认执行能力是案件执行的内在要求和实现条件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这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引起重视;但对执行能力,却很少具体探究,有些案件即因“无执行能力”而搁浅。这种习惯的思维定势,形成了执行工作的障碍,使有执行能力的人规避法律,逃脱执行;无执行能力的人的案件又未能及时中止执行,以致执行案件逐年堆积。 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力点在于准确认定民事执行能力。所谓民事执行能力,是指负有义务的  相似文献   

5.
“北京地铁”在其官方微博附图以“蝗虫”过境指责不文明行径引发舆论哗然。蝗虫,在舆论解读中,向来带着贬义色彩。以非文明用语谴责不文明行径,显然有失分寸。  相似文献   

6.
《圣经·出埃及记》里有这么一段话:“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圣经》的意思是害人之物应被毁灭,并没有指称该物犯有罪过。若干年后,美国的法官们却将这段话演绎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并在判案中频频引用圣经原文佐证。这就是独特的民事没收。说它独特,是因为这种制度借“民事”之名而据“刑事”之实,之所以不同于刑事没收,在于它的实施独立于对人员的刑事追诉程序和追诉结果,只要证明有关财物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进行扣押、冻结或没收,即使有关犯罪嫌疑人、被…  相似文献   

7.
张凌云 《中国律师》2002,(10):71-72
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效之际,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在厦门召开了2002年年会。2002年4月13至14日,来自全国各地的150多位律师、专家和学者汇聚一堂,以民事诉讼法、建筑房地产法、公司法以及人身财产权法四个实务论坛的形式,围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共收到来自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论文127篇,先后有30人在大会上发言。证明责任是一种客观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相似文献   

8.
由于诉讼传统、结构方面发展的差异,世界各国关于证据能力的处理方法和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均依证据的可采纳性理论加以处理,仅消极地就无证据能力或其证据能力受限制情形加以规定。其中不可采纳的证据主要存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二是受排除的证据。而大陆法系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要比英美法系少得多,对于证据能力很少加以限制,凡可作为证据之资料,均具有理论上的证据能力。本文拟从设置证据能力规则的可行性与我国的现状和本人的设想两个方面来具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9.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相似文献   

10.
由于诉讼传统、结构方面发展的差异,世界各国关于证据能力的处理方法和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均依证据的可采纳性理论加以处理,仅消极地就无证据能力或其证据能力受限制情形加以规定。其中不可采纳的证据主要存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二是受排除的证据。而大陆法系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要比英美法系少得多,对于证据能力很少加以限制,凡可作为证据之资料,均具有理论上的证据能力。本文拟从设置证据能力规则的可行性与我国的现状和本人的设想两个方面来具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采用议案形式。首先,基于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涵盖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指出,全国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等四类。其中人事任免案包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国家监察委员组成人员的议案。  相似文献   

12.
1998年12月14日零时,吕某突发心脏病。患者家属即拨打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4712110”急救电话,告知对方值班人员患者的病因、病情及住址。对方答应马上来。7分钟后,患者家属第二次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对方答复就来了。又过了8分钟,患者家属第三次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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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重要指导思想,始终以检察监督为主要任务,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检察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来,“同志”这一高尚的称谓已被人淡忘了,取而代之的是官衔,某书记、厂长(经理)、处长、科长——有的甚至称“老大、老板——”,笔者曾在庄严肃穆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内亲眼见到某一机关干部向他们的局长堂尔皇之地喊到:“老板——”,而该局长竟满面春风的坦然答应——。无独有偶,笔者也曾在壁饰豪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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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看到摆有“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XXX”的岗位牌,一些报刊文章的署名、名片上也有“xxx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之称,笔者认为,上述称谓无法律依据,是不当的。律师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虽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之分,但没有设定主任律师,且司法部早在1988年第157号文《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书对外称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刷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主任律师”是一个不伦不类的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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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人际社会中,时常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当两个陌生人走到一起时,一方会问另一方:同志,请问您贵姓?反过来,另一方也会同样问一句:同志,怎么称呼您?寥寥几字、不起眼的问话,一下子就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也是人际交往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礼仪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毛主席曾专门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为了让同志称呼形成浩大声势,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还强调:全会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一贯主张,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叫官衔。不难看出,称呼同志在很早以前就被郑重地提出了。多年来,同志这一称呼在党内流行甚广,而在行政体系中,尤其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却难觅踪影。甚至在有的单位,  相似文献   

17.
作为看守所的管教民警,要适应复杂的工作环境,应当具有较高文化水准、业务素质好,特别能吃苦的条件。因为在押人员往往通过我们的言语行为,感受到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将我们称为“政府”。 “政府”也有自己的难处。 几千年来的世俗观念,把看守这一行当打入了“另册”,民警自己解嘲道:“看守看守,一看二守三送走”; 关在号里人犯的也在挑衅:“我们好歹是有期徒刑,早晚还能出去。你们却是无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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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一样驶入了快车道.而在改革开放刚刚迈过30年"门坎"的2009年之时,我们又迎来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的纪念年.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相似文献   

19.
程曦  范军尚 《陕西检察》2002,(5):24-24,26
现代经济发展带来政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出现许多热点问题。一方面,“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社会发展中许多因素非常活跃,各种冲突和制约不断涌现,影响社会的平衡机制,“公权”的干涉尤为必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民事检察诉讼所涉案件将会出现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而由此引发的民事检察“起诉”问题,日益广泛地引起各界关注,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谈一点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0.
《政府法制》2009,(8):45-45
一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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