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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一是拆迁的合法性问题;二是补偿标准问题;三是救济渠道问题。
拆迁的合法性问题。拆迁从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征收行为,拆房只是手段,征地才是目的。拆迁包括性质不同的两个层面:一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使用权,即公益性征收;二是为商业用途而取得私人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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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拆迁实施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启动条件的苛刻性,我国房屋拆迁逐渐形成了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并存的二元路径。协议拆迁过程中签订的"非征补协议"宜认定为行政协议。对协议拆迁过程中签订的"非征补协议"的司法审查,不应以违反征收程序而一概认定为违法,应坚持行政协议的双阶审查标准,对"非征补协议"的合法性及合约性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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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强了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但对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规定仍不够完善。要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征收和野蛮拆迁,除了要重申公民的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更重要的是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及拆迁过程中享有完善的救济权利。这既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规范政府的公权力,赋予被征收人事前的知情权、听证权、异议权等参与权,保障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正当性。还应建立事中紧急公力救助机制,正确引导被征收人紧急情况下自力救济权的适用。应完善对被征收人的事后救济制度,明确补偿安置纠纷的民事性质,取消政府就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赋予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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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司法强制拆迁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少数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对合法建筑实施强制拆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强制拆迁的背后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博弈。通过建立违法建筑的司法界定制度,完善被拆迁的参与机制,严格追究强制拆迁合法建筑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规制和避免此类强制拆迁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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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报》2014,(8)
<正>黑建房[201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矛盾纠纷,房屋征地拆迁工作总体是好的。但是随着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的大量开工建设,房屋征收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拆迁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导致近期拆迁信访量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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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所创设之救济机制被寄予厚望,且其由司法裁决"公共利益"之制度趋向、以及对前置性控权机制的创设,颇值肯定。但是,事实上,14条仅为新条例整体之必然举措,其与《拆迁条例》之拆迁许可证的可诉性并无实质性差异,如此,晚近拆迁许可证之诉讼命运终会影射于"征收决定"之中;同时,14条本身亦有诸如"原告适格"等方面之细节不足。因此,14条的实际功能依旧有限,而一切问题的终极答案仍旧依赖于政府本身的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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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子被村里拆迁,李先生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拆迁的相关文件,才发现村里拆迁行为只是“村自治”决定。政府没有相关拆迁文件。为此,李先生不服丰台。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一再申请复议、起诉、上诉。要求法院查明事实。昨天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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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异化及其防范——以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虽然频繁地出现在法律和学术探讨中,但其确切的含义难以准确界定。“语焉不详”的公共利益造成公共利益在现实中的异化。在土地征收及拆迁过程中,公共利益被异化为谋取财政收入、官员政绩甚至个人私利的手段。防范公共利益的异化应当从完善立法、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司法控制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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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豫政办[2014]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8月8日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省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利益诉求问题,规范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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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因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步伐的逐渐加快。必然要涉及到大面积的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公共利益问题就是政府决定实施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在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上始终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仅导致我国的征收制度在法理上缺乏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为政府实施正常的公共利益项目设置了无形的障碍。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鉴于此。我国应该在法律上尽快地解决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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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5)
甬政办发[200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切实保护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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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司法强拆过程中,要抓住拆迁类案件公共利益和程序规范、操作人性化以及补偿到位在先、安置到位在先,一案一预案、一案一风险评估等重点,做到不立案、少受案,零强拆、少强拆。在维护促进和保障好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同时,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彰显司法的公正、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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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难”或“拆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矛盾与焦点。最近几年因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引发的一些极端事件,①并不具有偶然性,而恰恰是“征收难”或“拆迁难”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必然结果。我以为要切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真正“病灶”,还须从检索中国的土地制度开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