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贺冠雄 《法制与社会》2011,(21):282-283
2009年新修正的《保险法》沿袭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不区分人身保险的具体类型而一律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在对这一规定的立论基础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应以利得禁止原则为出发点,区分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的观点。最后,对人身保险的各具体类型有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适用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较大的漏洞与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应当以"损害补偿原则"为原则和依据,结合实际赔偿项目进行分析后,得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遵循了完全的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其他的一些赔偿费用由于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原则,所以暂时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诸多创举令之欣喜,细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对代位求偿权之范围予以扩张至部分人身保险。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并就代位求偿权对某些人身保险之适用之理由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具体适用之措施,其目的旨在弥补此憾。  相似文献   

4.
林春海 《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6.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避免加害人因保险的存在而免责,其正当性来源于利得禁止原则和维持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为实现其功能目的,代位求偿权必须法定化,且其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保险人损失发生说"误解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没有认识到民法上赔偿义务人的让与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有待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8.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会产生被保险人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第三人索赔的情形。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是否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风险和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面临双重索赔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海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专属于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源于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立法界以及实践中关于代位求偿权之行使问题的操作不尽相同,因此明确代位求偿权之行使名义、行使范围以及行使权的限制等内容是正确、合理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体现。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保险赔偿权,则其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相似文献   

11.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艳梅 《河北法学》2006,24(1):148-150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地位、特征与功能,在保险实务中的行使很普遍.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有相应的限制.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第三人、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12.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反映了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三方的利益平衡。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第三人责任范围、第三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同处理规则,反映了以不同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上过于单薄,四个条款不足以囊括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应参考海商法与国外保险立法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相似文献   

15.
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经常会遇到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行使的主体和限制对象进行了探讨,以促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17.
中国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论述了中国法中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范围 ,保险人的直接诉权 ,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指出中国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存在许多问题 ;建议立法、司法机关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之观点在保险法著述中广为传播,在保险法实践中亦有深远影响。然而,损失补偿是保险的本质与保险业产生发展之基础,也是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之集中体现,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包括人身保险之保险全领域实为其应有之义。人身保险非损失保险观点或是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理论及其限制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向保险法不当扩张之结果。在现代社会,定值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之例外已不复成立,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性也已为生命价值理论与第三领域保险的丰富实践所证实。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中国的准确适用有赖于对其民商法理论基础之厘清、对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观点之矫正、对人身保险损失计算标准之明晰,以及对现行保险法下保险定义等条款之完善。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