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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旨在让执政党的权力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下运行。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明晰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涵义及其相关概念,从基本构成、效力渊源和政治价值三个维度来剖析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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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执政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掌和行使国家政权进行的执政活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基础和关键。中国共产党一贯注重法治,用党内法规约束自身行为,并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当前,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应当主要从科学考核依法执政、完善党内法规中的党纪责任规定、加强党内法治教育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靠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政治前提和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4.
曾钰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9,(2)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治理的自治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与法治国家建设没有关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际上就是推动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动态过程。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构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意义重大。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和"中国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制度化、法理化。党内法规能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创造性方案与法理支撑的同时,调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所难以深入的领域。 相似文献
5.
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崇尚法制权威,坚持依法治党的执政党。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党员法治意识强,党内法规健全,并将法治贯穿于党的各项工作之中。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需要,是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我们党长期倡导法治,我国依法治国已取得积极成果,其他国家和政党的法治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为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供了良好条件。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将法治贯穿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之中,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法规体系,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进一步推进依法执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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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裕富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6,38(1):62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性的”是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原本是两个互不搭界的概念,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把两者结合起来,共同的历史经历、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彰显了两者的一致性。要实现两者的一致性,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7.
党内法规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应当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引领,立足执政党建设的现实发展、回应现实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与时俱进做好法规自身的清理工作,在创新的同时注重自身的衔接,保障法规制度逻辑自洽、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8.
刘益飞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1999,(2)
“依法治党”是党的十五大后党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依法治党就是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运用现代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指导和规范执政党的行为和自身建设。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推动党的自身建设的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9.
董业东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82-85
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必须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要树立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法治理念,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立法衔接,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的处理机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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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6)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是转型期中国法治社会的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互动之机制尚付阙如,存在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边界模糊、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清、规范冲突处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畅,调整领域产生断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迫切要求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权力边界,确立党的立法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构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之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内部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2.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20,(1)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攻坚克难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愈发呈现出强烈的学术增长力与社会影响度,始终关涉着党内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纵深发展。客观审视党内法规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需要深刻认识两个维度的重要内容:推进党内法治是党内法规体系得以生成完善的制度基础,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也要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效能耦合是党规有机衔接国法的发展逻辑,综合分析党内法规的规范效用和理性对待党内法规的治理功能,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话语体系提供规范支撑,有效整合知识成果和实务经验,催发党内法规学迈向成为一门知识框架完整、制度支撑得力的独立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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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黄佳宇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5,(2):35-37
依法治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与政治保障。依法治党须夯实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基础,落实好党内法规建设,做好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处理好法治建设中"依法治军"、"一国两制"以及"涉外法律工作"之间的关系,把执政党自身建设搞好,保证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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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除党内法规具体规定“党的领导”外,“党的领导”无疑应写入相应的国家法律之中。“党的领导”无需入法论、全面入法论等观点均不能成立。基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功能分工,只有政治性较强的国家法律有必要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且不宜涉及党的具体领导方式、领导权限、领导程序等内容,形塑出“党的领导”入法的抽象确认原则与政治判断标准。为了避免“党的领导”入法的“泛化”现象,应在政治判断标准内涵的指引下进一步构建“党的领导”入法的清单模式,厘清“党的领导”入法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确保“党的领导”入法的规范化和准确化。 相似文献
16.
冯晓畅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0,(1):25-35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构建,既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展迅速,“两个维度三重标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结构已基本成型,但仍不足以完满体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逻辑架构与运行机理。在遵循一般法治原理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党章为本与上下有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系统构建与突出重点以及与时俱进与稳中求进的构建原则。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构建“1+2+N”基本框架结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和党的建设法规制度两条主线,并在两条主线上延展出多个具体的制度板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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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逻辑中,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社会成长创造了必要的空间,但在中国特定语境下,社会成长自有特殊的历史、政治和法治的逻辑。从历史上看,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执政目标,始终坚持对党、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从政治上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双重角色,导致政党、国家、社会三方有效互动明显不足,制约了独立的社会成长。从法治上看,坚持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提出,为构建法治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保证。我国的执政党、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式应该是,执政党在领导、建构社会成长的同时,将法治意识融入政党与社会,使社会成长有更大的政治空间,也使党的领导和执政有更大的社会空间和法治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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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是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法治实践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法治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规律总结与路径选择。正确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刻意蕴,对现阶段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澄清,厘清争议,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差异不影响两者间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不等于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转化不违反"法律至上"原则。要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充分的协调和衔接,党内法规的制度构建须遵循法治化规律,切实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管制与自由、继承与借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