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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6):32-37
对短期自由刑弊端的认识催生了缓刑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契合当代宽松刑事政策的理念,是行刑社会化的典型诠释。我国缓刑制度没有预设暂缓宣告制度的空间,而且现有缓刑制度的法律效果为附条件免执行即保留犯罪记录。我国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应制度及其中的法律价值观,建立刑罚暂缓宣告制度和附条件有罪宣告的缓刑制度。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具体执行规定不详的问题,可通过社区矫正的大力开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72-74
整理某法院近两年来的部分案件,抽取其缓刑和部分自由刑案件的样本,用以了解缓刑的适用情况,包括适用缓刑的主要罪名和适用缓刑的主要情节,由此反思我国缓刑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缓刑适用时对犯罪人犯罪前的具体情形没有足够的考察。为完善我国缓刑的适用,应增加对过失犯的缓刑适用,加强监督,严格把关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 相似文献
3.
秦智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6):32-38
从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进行从业限制;缓刑和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亦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从性质来看,在国外立法例中职业禁止包含在禁止令之中,其性质有的是附加刑,有的是保安处分;我国的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则是两种制度,其性质类似保安处分但又有区别。从适用来看,职业禁止不适用于缓刑,其与缓刑中的禁止令没有竞合关系;职业禁止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而管制中的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刑执行期间;职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期间,与管制中的禁止令产生竞合,有助于扩充管制刑的内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陈建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36-38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5.
6.
管制刑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它是针对犯罪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而专门设计的。由于没有规定违反管制刑的后果或处置措施,管制刑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从而导致管制刑被虚置的情况发生。管制刑不应被废除而应予以保留。为了使管制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应从管制刑的内容、执行程序上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
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8.
9.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谢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26-127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张卫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56-58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施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首次写入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发展,也将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广阔的空间。面对新形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68-77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5.
赵兴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2)
为了更加妥当地适用缓刑,宜对缓刑实质要件进行刑事政策考量。缓刑实质要件的刑事政策考量包括"刑事政策实质要件化"和"实质要件刑事政策化"两个方面。"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应扩张适用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及其唯一扶养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丰富的刑事政策意蕴,即指引法官选择合适的社区执行缓刑,选择合适的时机宣告缓刑,选择合适的措施管控风险。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5种人员,他们适用的非监禁刑罚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刑罚报应与功利的辨证统一以及刑罚目的的有机协调,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在社区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社区矫正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活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聚合性;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主体性,是社区矫正的三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刑罚应坚持保护与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无期徒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刑法裁量上,应坚持从宽处罚原则,扩大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66-68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方法,在世界刑罚改革日益社会化、轻缓化、人道化的今天,管制废除论必将失去市场,绝对的存废都有失偏颇。当然,管制的弊端也是不容回避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引入社区矫正制度,自此管制刑的生命再次复苏。在社会化、轻缓化的世界刑罚改革潮流下,我们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执行方法的规定,对管制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外籍人犯罪案件时有不利,刑罚适用的局限性和刑罚执行的困难性是客观方面的最大的困难和最主要的原因。应改革刑罚制度,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应增设专门用于羁押、改造外国籍犯罪分子的监狱设施。对犯罪的外籍人一般不宜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应以实刑为主。要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外籍人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