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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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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田 《北方法学》2012,6(4):103-112
学界通说认为,折中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共同构成了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三种模式,然而作为一种学说,折中资本制的制度内涵和合理性尚存在可质疑和再讨论的空间。基于对折中资本制的本质研析,对比欧盟与美国公司资本制度建构的不同路径,并从制度移植的角度考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晚近发展,探讨资本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从而审视我国现行资本制度的立法规制,以对我国资本制度改革提出建构意见。  相似文献   

2.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  相似文献   

3.
陈凯 《法制与社会》2011,(24):52-53
我国《公司法》对选择法定资本制是有着我国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愈发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公司发展的阻碍,因此需要对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是一国公司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而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核心的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积极促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登记的“认缴制”改革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并没有改变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性质.当前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形成模式都呈现出不断放松管制并加强自治的趋同化发展潮流.“认缴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法律效果不同、自治效果也有差距,无法替代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公司的便捷化设立和资本的高效率筹集,更深远的价值还在于其对私法自治的实质性落实,以及对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有效平衡,能够适应现代化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发展需求.我国资本形成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立足于授权资本的分次发行,以及多元化资本概念的构建,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5.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本文试图对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内容进行解读,并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对废除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采取认缴制后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放松资本管制并将营业监管从主体登记中剥离出去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设立后的运行过程中,仍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资本维持原则并强化营业监管,方能兼顾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肖奎 《政法学刊》2014,(3):20-2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基础的集中体现。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趋势是放松资本管制,便利公司筹资。尽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顺应了这一国际趋势,但法定资本制仍然阻碍了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借鉴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和有限责任与人和性的公司信用基础差异,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前者实施折衷资本制,后者实施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在政策引导下不断放松对前端的管制,忽视对资本制度后端的配套规则构建,导致资本制度体系不协调.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的理纲仍然是资本三原则,但对资本三原则内涵与功能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公司资本承载着保护债权人与构筑公司独立人格的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资本制度前端的全面认缴制,应当限制认缴期限,完善加速...  相似文献   

8.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次修订的新《公司法》分别在第26和8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体现了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资本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 《经济与法》2003,(10):27-28
按公司法规定,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目前各国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三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冯果 《中国法学》2001,(3):18-27
资本三原则素来被理论界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自其诞生以来 ,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 ,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全面检讨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侵权法以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为调整对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此种个人侵权法已经无法胜任以风险事故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要求,而企业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和企业危险责任。作为独立侵权形态的企业组织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客观过失推定,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组织义务、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企业组织义务与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区别。我国未来侵权立法应当规定企业责任、尤其是企业组织责任。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5,(4):28-3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由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限,相应的登记程序也得以简化。仅从形式特征上解释,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依然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资本制度变革之后,我国公司的信用基础已彻底从资本走向资产。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型,给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资本维持在对象、过程、程度和功能四方维度上面临更新和重塑;另一方面,资本维持项下的子规范体系,抽逃出资、公司担保、利润分配、减资等规范也逐一需要反思和调整。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是公司的信用。但现实生活中 ,公司资本犯罪却屡禁不止。本文从其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入手 ,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 ;并借鉴国外立法例 ,反思了相关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4.
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应以能重塑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发展为其根本目标。法定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需求度低 ,且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 ;授权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度高 ,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作为平台 ,这种制度将难以有效运行。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验资制度和人格分离制度的纰漏所致 ,并非法定资本制度本身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公司资本信用悖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司信用是无法依赖立法者安排与创设的。欲构筑公司信用的参与人 ,有内在动因经由公司法之内或之外的规则安排 ,展示自己的信用。而试图探询交易对方信用的参与人 ,有内在渴求在公司法制度之内或之外 ,达致自己的目标。立法者的使命就是创设一个空间 ,给前者一个自由安排或彰显自己信用的选择权 ,给后者一个多渠道获取信息的管道。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 ,迫切需要探讨减资制度的发展路径。“减资”之外延 ,在三种资本制度下 ,概念各异 ;就其内涵 ,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与形式性减资 :前者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出 ;后者则仅仅是资本额减少 ,不发生净资产的流动。在减资过程中 ,尤其需要考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张辉 《政法学刊》2006,23(2):19-23
公司资本退出是股东权保护的底线,但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以及对资本流动价值、公司团体性等认识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退出之功能的实现。将资本退出的形态进行分类,并归纳具体的退出方式于统一的退出规则之下,是确立和巩固其法律地位的必然。尽管资本退出仅是股东自我保护的最后手段,但退出机会的提供以及退出利益的保障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18.
公司资本犯罪的控制系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倪德锋 《现代法学》2000,22(3):107-110
公司资本犯罪是在其潜在犯罪人系统与罪前情景系统的成功互动下产生的,因此,控制犯罪的着眼点也就在于阻断两者的成功作用。由此,本文设计了其犯罪控制的最优系统,即罪前情景控制系统,包括刑事对策系统和非刑事对策系统两方面。  相似文献   

19.
孙永生 《行政与法》2006,(11):112-114
法人的本质即非团体人格,也非特别财产,而是在自然人人格基础上形成的区分人格。团体人格的本质就是复数自然人作为统一体而产生的单一人格,因而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就是法人自身。股东大会作为实体,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同为法人机关的并列关系。在此意义上,法人所有也就是股东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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