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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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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尤其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传统的法律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从中取得权利。但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则使这一原则的绝对性被不断突破,诸如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三人侵害权等实体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债权本身作为一种权利财产、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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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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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转让仲裁条款效力概述合同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合同转让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发生: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合同当事人死亡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遗嘱执行人;当事人破产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破产执行人等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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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债权转让"形式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它们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甚至能达到15%,用户数以万计。这些线下民间理财公司的理财形式是否合法?这种理财形式有什么样的风险,其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如何?"债权转让"理财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债权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我国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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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2-39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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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变更与债务人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也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得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让与第三人,但同时又规定,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得牟利,此项规定似有不妥。当然,《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支配人们思维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行政权力与产品经济模式,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为国家计划的实现服务,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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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等。合同转让是在已形成或存在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它能够适应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变化了的各种需要,有利于合同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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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材商场诉吴某、李某、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到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与侵权法领域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两种制度的适用都有其严格的条件: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公司股东必须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客观上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要求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恶意实施了侵害合法债权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本案的处理很好的运用了这两种理论,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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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且实践中不同法院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常出现彼此之间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对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讨。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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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害债权制度是本世纪以来大陆法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是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相互渗透和融合的产物,《合同法》起草之初,曾规定了侵害债权制度,但最后通过的《合同法》取消了这一制度。严格意义上讲,侵害债权应当被称作第三人侵害债权,何为侵害债权,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中没有债的概念,因此法律上也不存在侵害债权的提法,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称为妨害合同权利或合同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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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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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三级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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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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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债权的效力仅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它是一种相对权。由于合同债权是种相对权,故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只能是诸如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三类的绝对权。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之现象时有发生,将合同债权排斥于侵权法之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给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有必要吸收英美判例中的有关侵害合同债权的合理规定,在将要制定的统一合同法中对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