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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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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辩护制度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但对其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能否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立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应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对辩护律师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进行区分,以决定其是否可以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从而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惩罚犯罪之间实现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2.
自愿认罪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方面,被追诉人在诉讼阶段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明显的不法侵害;二是主观方面,被追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认罪后果有充分了解.实证考察表明,被追诉人与法律职业人对"认罪"的理解基本相同,但是在群体内部对认罪的理解又有不同.被追诉人可能为了量刑优惠而违心认罪,在认罪的情况下对证据审查和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由于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认罪自愿性的关注程度有所不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也出现了不一致.违心认罪有三个原因:被追诉人基于量刑诱惑违心认罪,司法机关偏离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目标进行操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建立程序回转机制.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的前提是通过证据开示保障双方在获知案件事实与证据信息上的对称性,尤其是辩护方对证据信息的知情权,进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授权检察机关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样态表现为“双方规制型”与“单方 规制型”两种模式,后者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检察机关单方面向辩护方开示证据材料,需在程序上规制开示的适用阶段、方式、范围以及辩护律师的作用等具体规则,建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4.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但无论在立法抑或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缺陷,完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完善被追诉人辩护权、知情权、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以及被追诉人的人身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证据法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有关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研究重心仍定位在应否赋予辩护律师拒证特权的较低层次。本文拟以证据法学为视角,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证据原则、证人的分类、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关系等方面着手,从理论支持和制度支持的角度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提供更为坚实的学术基点。  相似文献   

7.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对被追诉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尚存在缺陷,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涉及被追诉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救济措施很不完善。应基于宪法精神,加强对被追诉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能够发挥监督制约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以及证明讯问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的功能。但是,目前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面临着一定的困境,特别是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权制度的不完善,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再者,在未能调取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虽有一定的后果规定,但仍不充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难以适用。为了更好地促进法法衔接,必须完善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规则,使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相似文献   

11.
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提出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即为程序性辩护.审前程序中程序性辩护的主体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内容由申请或异议权等四个方面的权利构成;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客体涉及程序性争议及程序性申请两大方面.  相似文献   

12.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面临着不正常的职业风险。刑法第306条中单独为刑事辩护律师规定了具有专门罪状的犯罪。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备也是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职业风险的原因。改变现状的出路在于完善立法、改变观念,建立审判前的程序性审查制度,改革律师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主观与客观、实体与程序多维度内涵,对自愿性的保障实质上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虽然确立了诸多保障被追诉人犯罪认罚自愿性的措施,但仍有其局限性,应当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先悉权、建立自愿性撤回与程序回转规则以及建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审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为被追诉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者存在冲突。将如实供述设定为义务虽然符合探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目的,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为此:应当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人员权利告知行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进一步完善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以自愿性供述为前提,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16.
阅卷权作为辩护权中必不可少的权利之一,是刑事被追诉人据以了解案件信息、平衡控辩双方诉讼资源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地防御公诉方对其发起的诉讼指控。然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将刑事被追诉人排除在阅卷权的行使主体之外,使其无法真正参与到案卷信息的辨析中。基于上述情况,从法律传统的影响和对现实的担忧两方面论证了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缺失的原因;其次,以刑事被追诉人诉讼角色的调整和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为指导思路,具体从阅卷的情形、时间、内容、方式以及以程序性制裁为手段的救济措施等方面构建了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最后,为了便于刑事被追诉人更好地行使并真正落实阅卷权,从设置特殊案外人和改变庭审布局与构造两方面来构建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7.
当前司法改革中,强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方式,但尚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制辩护制度与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域外强制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启动方式、适用阶段、辩护自主性问题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而言,强制辩护制度对于完善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量刑标准、诉讼程序、诉讼全阶段方面着力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违反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可能产生证据资格和程序效力否定性后果,构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选择制度以及健全强制指定辩护质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8.
技术侦查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可能与被追诉人隐私权产生尖锐冲突。由于隐私权在规范和事实上都已经上升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如何在技术侦查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隐私权给予适当保护,就成为法治国家技术侦查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之一。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以程序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监督原则及权利救济原则为核心建构起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我国现行技术侦查制度不论是宏观基本框架还是微观具体程序都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隐私权。所以,必须通过观念转变和制度改革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解决贪官外逃问题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武器。公约在刑事程序方面作出了许多特别规定 ,主要包括 :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 ;强化对被追诉者的程序控制和实体处罚 ;提升反腐败机构的侦控能力 ;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拓宽证据收集渠道 ,降低证据运用的法律要求 ;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我国刑事诉讼同公约有不少契合之处 ,但也存在很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 :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不独立 ,难以抵制各种压力的干预 ;举报制度存在问题 ,获取腐败犯罪信息的能力不足 ;侦查方式单一、落后 ,无法满足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 ;证据制度不健全 ,不利于收集打击腐败犯罪的充分信息 ;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力 ,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给利用公约追回外逃资金造成困难。为强化刑事诉讼对腐败犯罪的追诉能力 ,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制度,必将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明智性”是认罪认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被追诉人基于理智思考后的作出的利己决定,“明智性”具有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提高司法效率等功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性质、证据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明智性”的实现。通过加强尊重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释法说理、认知矫正、证据开示、合理抗诉等工作,有利于提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明智性,推进此类案件认罪认罚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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