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5]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相似文献   

2.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相似文献   

5.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 3]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己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相似文献   

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  相似文献   

8.
<正>海府办[201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府[2011]92号)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征收。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1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区范围的界定附后。  相似文献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脱困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区县(自治县)节能目标综合评审结果的通报(渝府发[2013]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渝府发[2013]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调整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府发[2013]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市公安消防总队参加"6·30"暴雨洪灾抢险救援工作的通报(渝府发[2013]61号)  相似文献   

1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似文献   

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分解下达2006年全市“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两费”征收工作目标任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为25000万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10000万元,其中主城区6500万元(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300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500万元。二、关于“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时间  相似文献   

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和对象(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相似文献   

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3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根据《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  相似文献   

17.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积极引导市民监督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庆市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9城管热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延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2002]82号)  相似文献   

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