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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这说明行政长官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双重身份。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深入研究行政长官这一特殊法律地位的特性表现 ,并从行政长官所拥有的职权 ,进一步考察行政长官的职权与其特殊法律地位的关系 ,将有助于全面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角色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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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委员会的背景及功能
由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去年12月21日被立法会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沿用原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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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基本法下,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互相联系的,附件二还为立法会规定了一个独特的投票机制。除了立法和行政分支的平衡之外,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立法会对政府的其它制约。香港现时的三权制衡体制较像英式,而不等同于美式的三权分立,它与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并没有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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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产物 ,是地方政权建设史上呈现出的新生事物 ,在世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权建设史上 ,没有任何一位地方首长的法律地位可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相比拟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崇高的法律地位决定行政长官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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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多处提及“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等词,而且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的成员资格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那么,如何界定某人在外国有无居留权呢? 从基本法第24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的角度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分为三类:1.具有中国国籍,在外国无居留权;2.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在外国有居留权; 3.非中国籍人士。因此,界定某人是否在外国有居留权,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判断国籍身份,依照中国国籍法判断某人是不是中国公民,这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问题。二是根据中国国籍法,判断某人是中国公民,则进一步确定某人是否拥有外国的居留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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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在总体上保留了其原有的律师制度。《基本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专业资格的办法。”同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承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同条第2款又规定:“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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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内容上包括香港基本法;按基本法标准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以及特别行政区按照香港基本法所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司法、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可保留的“原有法律”,在法律渊源上它们有五种形式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这样,我们排斥了现在在香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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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JUDICIALSYSTEMOF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系统,在香港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了解和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对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个法律制度及其对香港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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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香港围绕基本法解释、立法会立法备案及行政长官选任的冲突。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与中国法的混合体,必须稳妥地将香港回归前的自由主义传统安置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之中,二者间的差异造成香港基本法中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及基本法实施的冲突。为化解上述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释法确立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应以行政会议为平台,吸纳政党力量,建立政党分权机制,塑造政治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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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通过,使我国法学界面临着根据全国性法律和香港基本法研究涉港法律的新课题。由于涉港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繁杂,有些问题至关我国对香港的主权,所以研究涉港刑事法律问题是非常紧迫而必要的。一、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香港的刑法除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具有合法性。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将适用香港的刑法,而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设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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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律师制度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在总体上保留了其原有的律师制度。《基本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专业资格的办法。”同条第3条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承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同条第2款又规定:“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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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届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爱国爱港的六百多万香港同胞将真正成为国家和香港的主人,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地方自治权力,为祖国和世界的和平发展继续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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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改革是香港近年来政制发展探讨的核心问题,其中立法会功能组别的存废问题是各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质疑功能组别的人认为功能组别与"普选"概念不相容。实际上,功能组别与基本法规定的"普选"原则在理论上并不冲突,香港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对普选的解释中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保留功能组别有利于地区政局的稳定,强化行政主导制,有利于香港政制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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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保障《香港基本法》的实施《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立法,具有法的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其实施,则必须加以明确。1.关于《香港基本法》的遵守问题。《香港基本法》第42条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因此,任何香港居民的行为,都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香港基本法》具有一体遵行的特性,香港的一切组织机构和团体以及在香港的其他组织机构和团体,都必须以本法为根本性的行为准则。此外,《香港基本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需遵守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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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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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年11月28日,香港律师会主办的首届“两岸四地律师高峰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香港律师会会长王桂埙、副会长何君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作为主礼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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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3条、59条及60条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和特区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两重身份,特区首长的身份表明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行政长官具有相当广泛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