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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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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8,(6):44-53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等物业管理模式.各模式的内涵和外延、适用法律范围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均有所差异.其他管理人的范围界定为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物业保险制度是其他管理人模式建构的内容.明确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细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责任、建立业主自治机构的监督机构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完善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典第102—107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规范重点没有放在其"社团性"和"团体性"上,而是将其放在"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上,没有能够反映出非法人组织的本质特征。更为严重的是:(1)不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一律让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符合很多非经营性,甚至公益性非法人组织存在的宗旨,对其存在和发展不利,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和比较法上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例如,中国法学会下属的许多学会都是典型的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会员如何能够对学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从会员加入学会的愿意和内心、人们对学会的期望,还是习惯,都是不可能的。(2)明确把合伙企业纳入到非法人组织中去。这样一来,就彻底抹杀了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的基本区别,从而也就无从把非法人组织与我国法上的"两户"区分开来。另外,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及主体性问题也应当在非法人组织的框架内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我国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权力。但是,却没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业主自治组织权威性不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难;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缺乏外部的约束;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自治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严重制约着业主自治的发展。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地位和职权,赋予业主大会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功能,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6.
刘兴桂 《政法学刊》2002,19(5):88-91
物业管理立法中目前有几个热点问题,一是物业管理立法原则,认为循序渐进是中央或地方分散立法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属于限制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三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认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立法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何芸 《法制与社会》2011,(26):275-276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在立法上各国也采取不同的立场。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治理和外部关系协调上陷入困境。通过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有必要性,应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非经营性质的团体法人,使其能够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深圳某业主委员会维权个案为切入点,对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制度的运作过程予以考察,从中探讨各社区自治管理主体和行政力量相互作用的状况和现实途径。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还不具法人资格,导致诸多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诉讼失败。社区业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如何在城市社区建设的制度变革中通过从事相应的合法的民事活动维护社区根本利益,是社区自治管理体制稳定和完善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制度是一种法律责任制度,一般说,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责任制度,但它对一切公民都是同样适用的。而行政法律责任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行政管理一方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有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育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对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则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在破坏、损害社会、国家财产时的补救责任等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一个部分,更是整个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会在国内外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处罚制度虽然是法律责任制  相似文献   

10.
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的自治管理机构应设计为:物业区域内的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组成一个非法人性质社会团体———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和代表机关。决策权应归属于权力机关,即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以多数决规则对待决事项予以议决。决议形成之后的具体实施,则交由业主委员会完成。业主团体对外实施具体行为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相似文献   

11.
现行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稀少且越位,故应检讨与重构.在矿业领域,行政法律责任挤占民事法律责任,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缺位与行政法律责任虚位.在矿业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方面,政府既是矿产物权归属主体又是矿业开发的管制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没有边界.政府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此设置的义务与职责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方向.因此,应重构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向,理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转变职能和脱离市场,是矿业行政法律责任归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18,(2):54-6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需遵循"职权"的内部生成机制、"职权代理"的外部表达需要等基本逻辑,并受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职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之间的耦合关系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职权代理的法律表达,应当在普通代理法的委托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为具体判断"职权"生成和表达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指引。《民法总则》第170条为迎合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试图单独为职权代理创设简单、抽象化的一般性规则,但该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亦背离了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  相似文献   

13.
一、违法行为之主体:管某还是宏达粮行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法律责任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即应当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来说,责任主体往往是违法行为主体,但责任主体不完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立法机关注意加强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立法.除了传统的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以外,还有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是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因侵权行为致他人以损害时,致害人须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施加法律制裁的前提和根据。追究责任,就意味着给予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6.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它的主要特点是:①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③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传统的看法是,违法行为分为三种: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分为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我国以往许多专著或教材都是这样解释的。  相似文献   

18.
胡峻 《行政与法》2008,(4):69-71
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行政立法中的责任条款却存在着责任主体的单一性、责任内容的片面性、责任体系的操作性不强等先天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对其进行重构,文中提出了重构的立法建议:改革现行的行政立法制度,发挥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上的程序公正;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凸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完善行政立法中的责任体系、增强其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围绕职权与责任的统一,重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行政放弃职权和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行政误用职权等一样都是行政主体的瑕疵行政行为,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给予了后三者足够的重视却忽视了行政放弃职权,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权的有效行使.行政放弃职权存在于诸多范畴中,主要有放弃行政处置权、放弃行政制裁权、放弃行政许可权、放弃行政管理权等.确立行政放弃职权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其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认定、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20.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业主"这个概念随之产生,而业主委员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个群众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具有法律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在生活中承担着代表业主与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的责任,同时还要配合基层政府部门居委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对业主负责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现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在其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会遇到各种阻碍,从而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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