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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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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世刚 《法学杂志》2012,33(9):165-169
法国担保法改革在《法国民法典》中引入了"安慰函"的概念,丰富了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人的担保"的立法。法国法因此树立了一个范例,其有关"安慰函"的定义、判定、签发人的担保义务的识别、"安慰函"与"保证"和"独立担保"等传统"人的担保"类型之间关系的厘清,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  相似文献   

2.
公司担保是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客观社会现象,西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立法均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实践的迅速发展,公司担保对商事交易实践的促进作用,已经使公司担保的效力不可否认。随之,西方各国在现代公司立法过程中对公司担保做了不同程度规制的基础上,均认可了公司担保的效力。我国新旧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3.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4.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5.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6.
王睿 《政治与法律》2023,(1):159-176
金融创新中存在大量通过合同安排构建的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表现为既未被《民法典》通过担保体系直接吸收,又未被确认为有名合同,其构成、特征、效力都源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非法定性”。这样可以降低担保制度的约束,更加贴合金融创新对于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风险可评估性的制度需求。《民法典》对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兜底性规定,为非典型担保提供与担保制度衔接的规范路径,但担保制度法定性构建的逻辑自洽的闭环与非典型担保约定性形成的开放空间之间无法重合。根据现行担保法体系对这些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的兼容性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规则突破型、规则规避型、规则补充型等三种类型,这种类型化的研究能够为非典型担保的系统研究提供体系性框架,实现对不同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正确对待。  相似文献   

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施行,担保合同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和探讨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正确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主会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主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8.
优先权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施行。担保合同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和探讨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正确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主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10.
傅廷中 《清华法学》2012,8(1):107-121
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方。然而,由于当代商事活动涉及的关系方众多,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运行效率,适度扩展合同的效力实属必要。近年来,以英美为主要代表的一些海运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路径,一些国际组织在此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2009年《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标志着这一目标在国际立法层面得到了实现。虽然目前还不能准确地预测《鹿特丹规则》能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但规则中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确立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有价值的制度应该吸收到立法当中,以使我国的《海商法》适应时代的需求。  相似文献   

11.
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三人的权利边界。  相似文献   

14.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保证是信用体系发展衍生出的信用交易产物,成为增强交易信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工具。《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保证合同章,使人的担保获得与物的担保同等立法地位。法典虽一定程度对保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未构建起保证人权利规范体系。保证人权利应建立在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以保障保证制度发挥其法律价值和促进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建立保证人对债权人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的权利、向债务人享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措施、以追偿权为核心的共同担保人权利的体系,完善《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规范。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 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 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 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 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 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7.
刘彦 《中国律师》2007,(5):80-81
抵押作为中国《担保法》规定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务的履行,促进交易的进行,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早期在立法上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致《担保法》确立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制度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这一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的准确认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本文拟对抵押登记效力作一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抵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目前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登记对抗主义。这种立法体例主张:一是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即抵押合同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登记只是将抵押效力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2117条即采取了这种观点。《日本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8.
谢黎伟 《海峡法学》2012,14(4):60-6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0年7月通过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之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以《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担保权的设立、登记、效力、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全面讨论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以降低知识产权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为目标,对知识产权担保权采用功能性、综合性、统一性的处理方法,注意协调担保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广泛吸收各国专家意见,体现了该领域的立法趋势,对各国相关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保证方式是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江鲁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法》除在《总则》部分就立法目的、担保形式、担保原则以及担保合同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在第二章专门对保证作了较为具体、规范、准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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