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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经济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推动力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尤为突出.与传统企业形态相比,数字平台拥有在基础技术和商业模式上不同的动态特征,传统反垄断规则及其分析工具在界定关涉数字平台相关商品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审查经营者集中时所面临的挑战愈发明显,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对此予以回...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事前监管、事后执法等外部管控式治理模式无法有力回应“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平台垄断治理时代命题,亟需引入新的治理模式。与反垄断事前监管关注市场结构、事后执法关注平台行为不同,合规治理关注平台本体、重视平台的主体地位与能动性。秉持主体本位的反垄断观,合规治理主张从外部管控转向内部自治,从惩罚威慑转向激励引导,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在三重治理逻辑的指引下,合规治理规则的本土建构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引导平台建立以垄断风险识别、评估、提示以及控制为中心的合规内控机制,事前防范垄断风险;二是在合规治理体系中嵌入双向合规治理激励机制,增强平台落实合规治理的动力。合规治理也具有局限性,合规治理本质上属于平台自我监管,为避免合规治理异化,应强化对平台垄断合规治理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3.
个性化推荐算法引发干扰用户自主决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回音室”效应等诸多问题。作为因应之道的算法治理应当在三个维度上展开:针对算法使用人与相对人的个人自治之维、针对算法内在设计的行为规范之维、针对算法应用依赖的平台数字生态系统的主体规范之维。《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个人自治规范框架,通过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增强个人的自我管理能力。在个人自治失灵的场景中,法秩序应当直接规范算法程序,在算法设计层面保护算法相对人的意思形成自由与人格发展自由。个人自治之维与行为规范之维的顺利展开离不开外在的监督与管理。守门人规则开拓了主体规范维度,通过为平台赋权并对平台施加必要的监管,要求平台尽最大努力监管平台内的算法活动。  相似文献   

4.
喻文光 《法学家》2024,(1):116-130+194
作为回应平台监管挑战的制度方案,合规监管在政策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愈发重要。合规监管是由自我监管(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后设监管(监管机构对企业自我监管的监管)构成的二阶治理模式。合规监管契合了数字平台的独特性及其对监管提出的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等新要求,可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在方法论上,借助回应性监管理论,合规监管在数字平台监管领域的运用可以采取监管工具金字塔与监管策略金字塔、第三方外部监督机制、对数字守门员的重点监管等制度方案,以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5.
自治规则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中实现多元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路径,无论是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还是通过公法授权而形成的自治规则,均有可能对其内部成员和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梳理表明,法院在适用自治规则做出侵权裁判时常将其作为行为人过错判断的具体化标准,因而在自治规则与注意义务之间建立了关联。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自治规则的适用同样会带来侵权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扩张。  相似文献   

6.
数字时代,超大型数字平台正在不断聚集数据权力并对用户隐私与信息自主以及公平竞争等产生显著影响。作为数字守门人,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应承担用户守护者的角色,因此,在数据法上应负担额外的隐私与数据保护义务以及避免用户受第三方侵害的“准监管”义务,本质上,这也是民法上高度注意义务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还应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数字竞争促进义务。颇具挑战的问题是,围绕个人数据,隐私或数据保护与竞争促进呈现高度交织与冲突趋势。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反垄断法抑或数据保护法都无法独自发挥作用,唯有打破两者之间的藩篱,才能更好地化解隐私与竞争这对法益之间的潜在冲突。  相似文献   

7.
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一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等,国家的经济干预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不给予任何一类市场主体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目前实践中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规制对象,忽视、淡化了其他类型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不公问题。应当重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理念,使其不再局限于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问题,而应扩散至不同控制力、资本来源、空间区位、产业组织的企业形态之间的整体公平竞争问题,令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内涵从狭义走向广义。在广义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指引下,中国经济法律制度应予以深切变革,落实国企运行平等、税收规则平等、融资规则平等、监管规则平等、外商投资规则平等五大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8.
黄绍坤 《法学评论》2024,(3):110-120
平台规则是平台治理的依托,通过对其效力的控制,可以有效保障用户利益,优化平台生态。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平台规则效力的判定标准存在认知错误,难以应对网络新问题和实现平台治理优化,需要予以重构。在数字空间,受平台公共属性强化、平台组织化、社会关系与平台规则相互嵌入、平台规则具备强制履行性等因素影响,平台规则已经成为嵌入算法的新型规则,处于合同与法律的过渡地带,特征更趋向规范性文件。平台规则的效力判断不能直接套用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范,而应有限借鉴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效力判断标准,从主体权限、程序、实体内容三方面加以考察。当平台规则“权限”越位,违反制定、修改、提示程序,或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赋权均衡原则、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时,相应条款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9.
马平川 《法学评论》2022,(4):174-183
数字平台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其“创造性破坏”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法律滞后”造成了平台的监管缺位,“天空法则”导致了平台的无序扩张,而“赋权加责”的规制策略则进一步形成了平台的治理困境。这所带来的垄断平台不仅动摇了传统反垄断经济学中“唯效率论”的地位,形成了新的私主体权力—责任形态,也引起了“去中心”与“再中心”的社会结构变迁,因此平台反垄断可谓势在必行。但平台毕竟是竞争繁荣的产物,在对其进行反垄断监管时也应保持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确立数字正义的指导理念,遵循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完善竞争法治的制度框架,并最终寻求创新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治理究竟是自治还是法治,一直以来并没有定论。1998年美国DMCA法案是网络法治的体现,但是该法案被业内人士认为缺乏效率和没有弹性。继DMCA法案出台十年以后,UGC规则的出台证明了网络治理中网络自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UGC规则以美国版权法为基础,通过UGC网站主动采取技术过滤措施解决UGC网站的侵权问题,是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达成的新的共识,它与法治规则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平共处,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1.
经济全球化、WTO规则与中国环境税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税对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对工业竞争力的影响也很大。面临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 ,发达国家在实施环境税时非常注意对工业竞争力的保护 ,而WTO规则又要求各个国家公平竞争 ,因此 ,在实施环境税时必须同时考虑保护工业竞争力和遵守WTO规则的影响。就中国环境税的构建而言 ,必须在环境保护、维护民族工业竞争力及遵守WTO规则方面寻求平衡和兼顾  相似文献   

12.
周汉华 《中国法学》2023,(1):222-240
反垄断与监管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要辨析。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反垄断与监管两种治理机制二元分治,在动态中调适相互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二元分治结构传统治理手段提出挑战,需要再次调适两者关系并推进数据监管。当今各国平台经济治理正进入重构期,将直接决定国家竞争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我国平台经济治理面临二元分治结构缺位与数据监管能力滞后等挑战,有必要以强化数据监管为重点,推动构建二元分治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3.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 ,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 ,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4.
王裕根 《河北法学》2021,39(1):2-14
通过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治理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性问题。借助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分析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会发现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共同构成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约束与保障,同时也是平台治理的重要制度资源。任何一项制度资源的投入会随着制度实施的环境条件以及制度执行者的价值观念变化而产生制度成本与效益的边际效应,这就为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的功能范围设定了制度边界,因而需要优化配置制度资源的投入和组合。而国家法律和平台规则的互嵌性,以及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在服务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耦合性,也就决定了国家法律和平台规则之间存在制度合作的空间。因此在平台经济治理中,通过审慎评估国家法律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实施效果,有效吸纳平台规则的治理优势,优化政府监管执法资源投入,可以有效形成合作治理的平台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5.
陈兵 《法学》2020,(2):103-128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线上线下的市场要素和市场力量不断集聚,超级平台从市场要素发展为要素与市场的联合体。在互联网市场动态竞争的场景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正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引入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更新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关注互联网市场生态竞争系统的健康运行,主张对超级平台施行"强监管、早监管、长监管"的规制模式,探索建立审慎科学的"预防+事中事后+持续"的规制逻辑,革新SSNIP和CLA,结合SSNDQ和SSNIC,强调非价格因素和用户体验在超级平台反垄断法适用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与此同时,激励超级平台自身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积极主动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反垄断合作规制项目,培育和提升超级平台的自治能力和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应总体抱持对超级平台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既要持续激励超级平台的竞争动能与效能,也要防治超级平台走向竞争固化所带来的弊病,最终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作为新兴科技产业与新兴经济业态的典型代表,超级平台还需特别关注竞争规制与产业促进之间的互动,以增进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6.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风险体现为“形式的非预期性”“影响的系统性”和“演化的动态性”,基于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所产生的多元化风险,确保技术应用风险的正确治理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治理逻辑包括价值逻辑、外部逻辑和技术逻辑三个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是技术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目的,“法治框架”的外部逻辑和“技术规则”的内部逻辑是技术治理的制度性和规范性保障。基于上述治理逻辑,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治理应从法治层面明确技术规制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规制的软法治理模式”“‘差别化规制+全阶段规制’的成文法规制”以及“‘行政监管+司法监督’的综合保护模式”的路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逐渐走向平台化。依托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声誉为核心的信用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商业平台而言,信用治理可以高效地管理平台上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减少国家权力的介入;对于政府平台而言,信用治理不仅可以减少执法成本,还可以促进国家内部权力的整合,并促使国家权力进一步向社会领域延伸。但是,由于缺乏有效规制,信用治理在商业领域存在着评价黑箱化、商业化和垄断化的公平性问题。在公共管理领域,信用治理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府内部权力整合、数据收集和使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对此,法律规制应该以整体制度设计、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规制手段为导向,并从限制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引入多元治理模式和培育国家数据能力等方面实现对信用治理的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18.
兰昊 《知识产权》2020,(4):53-65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发出通知但不提供恢复选择,结果是这一“通知—删除”规则不具备诉前禁令的条件却具有类似的效果。现有完善思路意图让这套规则更接近真正意义的诉前禁令,却因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而难有成效。电子商务治理应该注重发挥利用平台的管控力,基于此形成的平台自治能够通过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引导纠纷解决和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控制滥用、降低风险,缓解规则存在的弊端。实现平台自治一方面需要在不违背法律价值和不降低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探索自治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规范层面赋予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反通知后确定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  相似文献   

19.
张素伦 《河北法学》2024,(1):98-113
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平台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建立了自治秩序,赋能或辅助反垄断监管;但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维持、强化又致使其脱离了反垄断监管,出现“大而管不了”的问题。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宽松化,造成平台经济领域中“破坏式创新”理论失能、市场自我修复机制失灵、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失效,市场竞争出现严重失序;其他司法辖区试图以“守门人”制度监管平台企业,但这种严苛监管引发创新弱化的隐忧,其局限性亦是显而易见。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应确立“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威慑”的路径,一方面,突出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价值,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激励平台企业实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则底线,通过严厉责罚威慑平台企业实现他律监管。  相似文献   

20.
高校自治规则接受司法审查,不仅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终极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司法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为保证高校应有的自治空间,法院对高校自治规则的审查必须遵循附带审查原则、尊重高校首先判断权原则、"不探索决策者的思维过程"原则以及间接审查原则,以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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