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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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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建国 《法学研究》1996,(1):154-160
关于汉初的法制概况,《汉书·刑法志》是这样说的:“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肖何攥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历来研究家们班固的上述说法基本上深信不疑。本文想结合有关史籍记载,做些新的分析与推测。  相似文献   

2.
谢晶 《法学杂志》2015,36(2):79-86
盗律是《大清律例》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盗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常是决定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着盗行为的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盗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公众产生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此处古今"刑法"之异同,折射出中西文化之间的某些重要的扞格与暗合。  相似文献   

3.
<正> “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相似文献   

4.
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5.
派出所民警丢失枪支后求助于“仙娘”。根据“仙娘”的“神谕”,一个老实无辜的守法公民由此被作为盗枪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并受到公安局副局长等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而致残。不久,真正的盗枪者在外省落网。检察机关闻风而动,与刑讯逼供者展开了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相似文献   

6.
1 我国现行刑法把“奸淫幼女罪”列为强奸罪的形式之一,并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基本要求是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各国刑法对识别幼女的标准问题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第一,明确规定某一年龄上限;第二,原则规定未达到性成熟期。但是,对行为者是否认识到这一年龄界限,即是否“明知”,规定不一。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刑法与英美刑法中有关“明知”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THEINEVITABILITYOFTHETHOROUGHREVISIONOF"COUNTERREVOLUTIONARYCRIME"新刑法对“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具有改革意义的立法现象、这不只是因为这类犯罪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更是因为“反革命罪”自1927年出现在中国革命法制中以来,①其立法模式历时弥久,一以贯之。②因此,要改变这种巨大的历史惯性,就不仅要全面认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更要深刻揭示修改“反革命罪”的必然性。近年来,刑法界深入研究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并形成了许多共识。举其要者有:“反革命”是一个…  相似文献   

8.
民有条桑者,盗夺桑不能得,乃自创其臂,诬桑主欲杀人:久系不能辨、惟济取盗与之食,视之,盗以左手举匕箸。惟济曰:“以右手创人者,上重下轻,今汝创特下重,正用左手伤右臂,非尔自为之邪?”辞遂服。  相似文献   

9.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10.
屈学武 《法学研究》2008,(6):112-126
数字时代的诈骗犯罪多利用数字故障作案并可将数字终端“机器”作为诈骗的对象;其诈骗标的除“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数字失误多为“法可容许的风险”,并为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个别场合,即便数字失误导致了“法不可容许的风险”,也属“多因一果”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法益者仍应承担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考量诈骗犯罪的“占有目的”时,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数字时代的诈骗犯多为“机会犯”,据此,在适用刑法分则相关法条对其量刑之际,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的特殊减轻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相似文献   

12.
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相似文献   

13.
王昊 《法制与社会》2010,(1):284-285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对明朝初年肃整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把“法”简单等同于“罚”是“重典治吏”一个严重弊端,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丧失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历史的经验表明,民主和法治才是反腐败的根本途径;法制疏密适当、宽严相济才能取得反腐败的良好效果;有自下而上人民大众参与的反腐才是取得廉政建设胜利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14.
法的比较研究有人称为“比较法”,因之,刑法的比较研究也有人称为“比较刑法”。另外有人认为,比较法这个概念含义并不恰当。因为“比较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特定的法律,不是由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组成的法律或法典,而是对历史的、各国的法制(包括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制和联邦组成部分的邦、州或共和国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的一种方法。如果把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称之为“法律的比较”或“法的比较研究”,才是名副其实的。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比较研究是一门独立学科,因而把“比较法”或“比较法学”作为这门学科的名称,似亦无可非议。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应聚焦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以本土经验为基础,形成特有的概念、规则、原则的研究活动。根据经验素材的不同,理论创新存在规范路径和判决路径之分,应改变“重规范、轻判决”的现状,以后者作为理论创新的主要来源。由于我国刑事判决欠缺说理,那种从个案或者系列个案中提炼刑法理论的做法并不合适;针对大样本判决的实证研究,包括实践纠偏型、机制阐释型、理论检验型、理论启发型等四种模式,也未能实现由判决到理论的跃迁。受实证研究的启发,应当提倡一种基于判决的理论创新模式,即针对一定数量的样本判决,以现有的刑法理论搭建分析框架,发现隐藏在判决中的特有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评价与修正,以此推进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  相似文献   

16.
所谓的“法条竞合”(也有人称之为“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只是某些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而我国刑法典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真正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法条竞合”稍作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该理论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是相抵触的。所谓的“法条竞合”即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分则条文,其中一个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条所包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论处,但当普通法的法定刑重于特别法而按特别法对犯罪人处刑尚不足以惩罚犯罪时,则又按普通法对犯罪人进行论  相似文献   

17.
朱郑琴 《法制与社会》2011,(20):195-195
"两抢一盗"已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所谓"两抢一盗"是指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本文以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工作为例,从"两抢一盗"案件特征着手,探究其多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日后的立法以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3,(14):15-15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  相似文献   

19.
《论语》中鉴告:“得”者获,“失”者去之;得失难固也。“得、失、固”深刻的揭示出得与失受内外因素之束而易的辩证关系。纵观人类历史长河,大到江山社稷,治国安邦;小至油盐酱醋,吃唱拉撒,无不渗透着得失的喜与悲,贯穿着  相似文献   

20.
“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所以,“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宽免。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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