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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拨给它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财产以及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增殖的财富,享有什么权利、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范围,与国家作为整个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待全民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是公有制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实践中发生的共同问题,也是理论上需要解决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问题。所以,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这些问题历来都是比较重视的,但看法却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国营企业对固定给它的国家财产没有什么自主的权利,而只是以国家名义作为它的代表人进行活动。有的则认为国营  相似文献   

2.
一、现实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主体不是唯一的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特征是,国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且永远排斥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任何孳息物,其收益权和所有权只能是国家。企业的所有财产全部属于国家财产,企业并无独立属于企业的财产,因而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无从谈起。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所有制内部的财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  相似文献   

3.
<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成为“自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且要在法律上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文拟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特征谈些粗浅的看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创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法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有机的组织体,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和活动范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法人创建机关的意志而产生或消灭。全民所有制企业既区别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股份  相似文献   

4.
<正>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所有权,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国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和委托经营等项权能。这都是国家所为的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和委托经营。如果这五项权能同时分离了,国家所有权就完全丧失,不存在全部暂时分离的问题。我们的国家,是全民财产的体现者、所有者,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而是根据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等等,也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把财产分别交给社会主义组织(如企业)去经营管理。这样就造成了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经营管理人  相似文献   

5.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享有的独立自主经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立法和企业依法用权的一个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国家赋予企业的经营权是一种反映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的财产权。企业正是因享有其可以直接占有和支配的财产权利,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具有资产负债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具有相当社会深度的一场革命,它突破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传统财产权利制度,创造性地设置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一、出租者主体资格的确认与选择(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出租者的主体资格全民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的出租主体,只能是国家。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财产的某一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属于所有权的派生形态。以往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把企业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科学总结,为“搞活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正确认识并保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对于《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已有的政策和法律,对企业经营权作一综合探讨。  相似文献   

8.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由我国法律确立的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关系的经营管理制度。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又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企业的经营权已以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只是一个原则规定,全民企业财产权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目前正值新旧体制交替之际,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尚在探讨之中。因此对经营权仍需作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0.
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要确立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既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又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它在与全民企业发生相互联系时,在不同身份下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1.
作者认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公司化。少数企业应改组为一人公司,实行国家所有权整体型地转化为法人所有权;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改组为有限公司,国家财产以价值形式交给若干投资公司经营,以法人持股为基础,实行国家所有权分散型转化,以此来实现由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到权利转化的改革思路的转变。这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问题,并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8)
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一种新的尝试,它突破了政企不分的僵化模式,改善了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为了兴利除弊,杨长避短,使租赁、承包经营这一新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笔者试就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供有关方面研究改进: 一、关于出租和发包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相似文献   

13.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城市企业是工业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主要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还指出:“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其中,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占有很大比例。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财产所有权的构成和财产经营管理权的行使上有很大不同,在企业破产时所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因此,人民法院审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既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相同之处,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厂长(经理)的地位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厂长受国家指派,代表国家对企业实行管理,即厂长只代表国家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厂长受国家委托,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同时,企业又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即厂长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从苏联一长制那儿延续下来的,其最大缺点就是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作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来对待,未能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相比较,第二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组织的客观要求,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6.
1988年7月下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在上海举行年会。与会代表围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这一主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向题(一)经营权的性质和类型1.近似所有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经营权是根据企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地位,为实现所有人对财产的最佳利用而设定的他物权,它包括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实际上近似于所有权,即经营权具有一般所有权的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将经营权称为准所有权,其理由是:(1)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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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中央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厂  相似文献   

18.
“两权分离”,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有了突破性进展。从而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恢复了生机和活力。但是,“两权分离”并没有把企业改革引上坦途,因为企业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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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营企业转制经营是指在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部分国营企业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转归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并经营。它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试行可靠,效益显著,并显示出如下的鲜明特征。一、国营企业的转制经营是所有权的转让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所有权的指向对象。因此,国营企业的转制经营必然与上述两方面的内容相关。  相似文献   

20.
“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当外方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其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属性,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反映在法律上便形成法人所有权。该所有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被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时,是否适用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严格地说,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法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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