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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传统的自上而下式的组织结构中,人们往往只注重对下属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上司的“管理”。最近的研究表明,高效的经理人不仅花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同下属的关系,而且在管理同上司的关系上也是不遗余力。本文中所说的“管理你的上司”,指的是为了给自己、上司和整个公司都争取最好的结果而有意识地与上级合作。  相似文献   

2.
调查显示,约六成的人认为干部被提拔与否德才并不是首要因素。人际关系是决定干部是否被提拔的重要因素之一;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知易行难的问题,某些明显“坏”的做法(任期不严肃等)的流行,并非“上司”不知其坏;“提名为考察对象”是现行干部选拔问题最大的环节,其次是“民主推荐”;不同的领导岗位对领导者素质的需求是不同的,干部选拔方法应因岗位差异而有不同。提高干部挺拔任用公信度,既要重视改进“选拔”,更要重视改进“管理”;必须拔正核心权力者的行动逻辑,尤其要规范“一把手”的用人权,让权力行使受到责任硬约束;竞争性选拔具有抑制不正之风、扩大选人视野、过程更加透明等优点。目前最受干部群众欢迎.是应该大力推行的.  相似文献   

3.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和正确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文章对一人公司行贿、私营企业行贿、挂靠型主体行贿、风险经营型主体行贿、承包经营中的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5.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者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只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属性统一到“主观要件”上,才能实现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周全性。只有当主观上不具备行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不按行贿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修改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似文献   

6.
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孪生兄弟”·也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已越来越为所重视。我国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我们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行贿者也应予以惩处,以杜绝这种腐败现象。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行贿罪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贿罪与其它性质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五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行贿只是行为人为获取某种私利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  相似文献   

7.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给予财物”行为之现有立法规定已不能适应刑法惩治新型行贿犯罪行为的需要;从新型行贿犯罪行为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结的角度入手,文章认为“给予财物”行为应当修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行为。  相似文献   

8.
我们蕲春县以制度创新为抓手.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取得了娩著成效。 一是试行首提责任制:明确规定,个人向组织推荐提名下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化党组织向上级推荐的干部人选.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并要求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住此基础上,重点抓好“四审查”.即审查干部推荐的渠道、方式和程序;审查是否有领导口头推荐和私下打招呼的现象;审查是否有拉票贿推现象;审查是否做到了既重视民主推荐结果,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从而强化提名人的责任,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9.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0.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相似文献   

11.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宝山区检察院联合召开了行贿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杨寅教授、华东政法学院薛进展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周永年副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龚培华主任等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部分人民监督员、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二中院、市检察一分院和宝山区检察院等单位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会上,与会人员就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经济往来”涵义的界定、单位行贿的主体等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从理论上对行贿犯罪进行了充分阐释。  相似文献   

12.
近阅报刊,看到一则消息,颇有感想,一家长为了能给犯罪的儿子减短刑期,东奔西走,并说:“舍不得娃娃打不得狼,只要能达到目的,不惜千元万元。”近年来,行贿,受贿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据辞书诠注行贿者,用财物买通别人是也、受贿者则受人不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14.
以往被忽视的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日益严重,以行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为企业谋利型外部腐败犯罪在民营企业相对突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案件在行为主体、案发环节、行业分布上具有一定规律性。对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国家刑事力量应在民营企业需要时依法“在场”,以实现对民营经济实质意义的平等保护,同时通过柔性的非刑事途径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对“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实施的“围猎结盟权力型”行贿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对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收纳税、提供就业机会,仅因迫于“潜规则”而实施“遵从屈服权力型”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则可通过“合作-合规从宽”制度予以挽救。  相似文献   

15.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法人腐败”现象,其中特别是“公贿”问题,由于其日益普遍化、公开化、“合法化”的发展趋势,更加引起人们关切和担忧。一、“公贿”的性质和特点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简称为“公有制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其他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善待比苛责所花的力气少很多,收效却更大。善待你的上司就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以上司为中心,同情、理解和尊重你的上司;善待你的上司就是要对你的上司充满感激之情;善待你的上司就是要对上司忠诚,全心全意为你的上司、为你的公司工作;善待你的上司就是要给你的上司最大的支持。  相似文献   

18.
为什么他的任务比我的轻?为什么别人都走了,硬要我加班?你又不是我的上司,凭什么命令我?即便是上司.你凭什么对我大喊大叫?  相似文献   

1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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