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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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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第一、二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种意见也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往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占有?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往往难为局外人知悉。因此,在确认受让人受让…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在没收过程中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不统一。本文结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论述了在刑事没收中设置善意取得制度是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某种条件下的不动产和债权制度,其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不尽完善。本文拟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探讨。一、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安全、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刘健 《法制与社会》2010,(10):293-293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似文献   

8.
物权本为自然法则下的绝对权利,其取得与丧失奉行绝对权利本位,所谓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都不能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与第三人,因此在自然法状态下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法已不能完全与之进程相适应,法律在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然要对其加以种种限制,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念正在接受不断的挑战,作为对原权利限制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早在罗马法时即得到确立,但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学界却至今争议甚多,未登记之物权、准物权、乃至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或采用其他恰当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更是难以…  相似文献   

9.
<正>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的原则。依此原则,当占有人未经原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能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二是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依此原则,所有人将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如占有人将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第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赵文涛  吕黛婷 《人民司法》2023,(28):69-71+76
具有权利外观的行为人冒充权利人的名义欺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人的不动产为标的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刑事角度分析,因第三人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从刑民交叉角度分析,该冒充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民法上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置的权利外观责任不影响刑法中诈骗罪的定性。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崔鹏 《山东审判》2005,21(1):110-113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4.
票据权利具有类似于"物"的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因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为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对票据而言就有了极大的必要。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特殊性所谓"推定"即指也许并非属于某种情形,但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某种情形的规定。权利归属推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交易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权利归属推定制度一个重要的法律后果就是第三人能够善意取得相关交易客体的权利。在  相似文献   

16.
论财产的善意取得●李长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当他将财产出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①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重...  相似文献   

17.
票据权利具有类似于“物”的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因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为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对票据而言就有了极大的必要。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立新 《法学研究》1997,(4):152-159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  相似文献   

19.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20.
季境 《河北法学》2012,30(6):89-90,91,92,93,94,95,96,97,98
占有因其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动产上所独具的权利外观效力,导致其负载权利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成为物权法调整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的关键制度.在对占有性质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过对财产制度中占有关系的检索,可在交易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中对占有概念进行理性的阐释.通过对此类占有关系的剖析,并通过对占有的性质——法益的进一步抽象,可以厘清占有中法益在财产制度中的具体法律价值.其体现为本权的冲突上属排他性冲突,保护方法上为非此即被:或保护权利或保护第三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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