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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衡理论的性质分析与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平衡”的界说 以“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提出后,就“平衡”之含义,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现列举如下: 观点一:“平衡论”之首创者认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1) 观点二: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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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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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1994,(6)
行政处罚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其核心内容是典型地反映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三个环节上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行政处罚以公平创设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始,以充分保障处罚机关单方行使行政处罚权居中。以切实维护相对一方获得救济权结束,其间走过了一条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再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崎岖曲折之路。正是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在处罚实施和救济两个具体环节上的差异性和不对等性,保证了其在处罚的整个发展阶段上的对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这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内在发展规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动力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本文的整个论述正是在这一思路的基础上展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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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与杨解君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对行政法内蕴的“行政权─—相对方权利”之基本矛盾进行分析和阐释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和命题的有机结合。本文认为,“平衡论”正是从行政法内在基本矛盾出发,透过行政法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非平衡”现象,试图从更深层面来揭示这对矛盾;“行政权─—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这对矛盾之基础的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都是对立统一的,平衡是这一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内在要求,也应是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导向;文章在阐析上述观点时,并就行政法学界对“平衡论”进行的一些质疑和批评进行了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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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总被引:54,自引:0,他引:54
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论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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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的过程实施是行政处罚创设、实施、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创设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使处罚得到最完全、最正确、最彻底的实施。它不仅需要一套自上而下、庞大严密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而且涉及到几亿公民、几百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这就决定了“执法必严”必将比“有法可依”更加困难。如果说创设的实质是以法的形式公平分配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各自的违法后果加以规定;救济的本质是切实维护相对一方依法行使诉权,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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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行政公平、高效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应当认识到行政公平不仅仅是公平的行政,而应当是实现公平的行政.行政法上的效率价值,不仅应当为政府行政效率保驾护航,也应当为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广大民众的行动效率披荆斩棘.尝试用“平衡论”来研究行政法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找到理论上的平衡点,然后进行调和,无论两方哪一方做出让步都不能有损社会和社会主体的基本利益,使之达到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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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行政指导的本质以解决其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司法实践或行政法学理论界,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原因在于将行政指导从本质上认为是一种非强制手段,不具权力性,不直接涉及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不受司法审查,只受上级机关的监督。这样就导致相对方因接受行政指导而遭受不利时无法从任何渠道获得救济,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要为接受指导的相对方提供救济手段,必须从本质上重新认识行政指导。 首先,行政指导的目的仍是推行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管理。不能把权力等同于强制,强制只是推行权力的一种手段。行政指导的作出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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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问题探讨郑京水,余辛文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而与相对方签订的关于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发达国家里,行政合同已形成较为确定的制度,它是政府推行政策的重要手段与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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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 总被引:18,自引:1,他引:17
行政法机制 ,是指行政法的构成、结构、以及运作原理。平衡论认为 ,现代行政法机制 ,乃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其中 ,制约机制是指既制约行政权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 ,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 ;激励机制是指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 ,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 ,以实现私益的递增。现代行政法正是通过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协调运作 ,形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格局 ,实现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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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和有关法律地位的确定、认可或者证明。它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行为,又是重要的行政措施之一。市场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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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管理论”、“平衡论”等作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行政法应以控权为主,而不仅仅是平衡的问题;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而不仅仅是个管理工具。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更应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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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行政决定程序三种模式的思考──“客观性”、“技术性与行政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概述在本文论述前,笔者有必要对“行政决定程序”作一个概念上的说明。“行政决定”一词,来自于英文“decisfon-making”。“行政决定程序”在美国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涵盖范围包括“行政裁判”(adjudication)和“行政立法”(rulemaking)①。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理论而言,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裁决”和“行政决定”两部分。“行政裁决”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对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的“裁决”③。5此相对应的是“行政决定”.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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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理论是在批判吸收“管理论”之合理因子与“控权论”之合理内核基础上,对“平衡论”的一种完善,同时亦赋予“平衡论”以新质。控权——平衡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历史使命,并为其实现提供了较为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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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由于政府监管的乏力、市场调节的失灵、公民权的觉醒、政府职能的转变等诸多现实原因,使得旨在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权利义务结构性平衡的平衡理念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