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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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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明确利用外资合作开发内销平价住宅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由政府统一收购,按规定价格向特定对象出售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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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宅出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业主是指住宅区域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相似文献   

3.
(199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加快本市旧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内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较集中(建筑面积占50%以上)的地区利用外资,进行的内销商品住宅开发经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具体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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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加快本市旧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内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的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密集(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地区(以下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 在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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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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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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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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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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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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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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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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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以及随车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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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保障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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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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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和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 (二)外来驾驶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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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障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包括游艺机,下同)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审批及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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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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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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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住宅建设,妥善安置用于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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