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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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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高度强调,刑事强制措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刑事强制措施也从只注重追究犯罪向在追究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方向转变。而当前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相似文献   

2.
强制措施的变更权是刑诉中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当代刑诉活动并非一个机关的“一条龙”的活动,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诉讼过程,则要经历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参与处理,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究竟谁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批捕权与执行逮捕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批捕后需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3.
在侦查、审判工作进行期间,对于某一特定对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这一强制措施不再适用于这一特定对象时,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转换成另一强制措施,这就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一种经常性的司法行为,如若不当,既违反法律的规定,又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章专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是根据我国国情,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三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充分证明,民诉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持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保护审判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往往不能准确  相似文献   

5.
武警部队在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中为保证任务的完成经常会用到检查、驱散、控制等一系列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可否统称为武警强制措施?可以的话如何对概念进行一个界定?具体还包括哪些措施?搞清楚这些基本问题,对于武警部队依法正确采取相关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防害民事诉讼的障碍,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条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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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自行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已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试就完善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督谈一些看法。 一、变更逮捕措施的法律完善 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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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还在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中对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律这样规定,旨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避免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与此极不适应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又变更强制措施的,则没有设立审批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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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不统一和随意性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推出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新模式——“双向说理制度”。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当年1月9日起至7月8日止。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就在一审判决刑期将满的前两天(7月6日)收到中级法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现张某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重审。请问:张某在等待重审期间,是否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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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张新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为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死刑罪犯在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或期满时,其刑罚的执行就必然要变更,或变更执行死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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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本刊今年第3期署名陈川科的《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也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第一,陈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多年了,但对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8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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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有损于司法正义程序正义要求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基本内容之一。裁判者如果对案件事先存在预断、偏见,对案件“先入为主”,那么这一程序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一般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前提的。以逮捕为例,它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明显是有罪的认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立的审判主体在判决作出前应该视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强制措施,实际上已经认为其构成犯罪,这不符合国际公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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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的强制程度、严厉程度最强,其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相比,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是犯罪之前而适用的,其本身即包含很大的风险,许多刑事赔偿案件就是逮捕措施适用错误而造成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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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问题,从而使近几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得到了法律上的解决。正确理解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对于审判实践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颇有探究价值: 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变更问题。司法变更权就其本意来说是改变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决定的仪力,其目的在于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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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年来,我国开展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斗争,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具体说来,就是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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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判决的特征及其意义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国家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对这种决定的书面形式,称之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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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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