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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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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错捕的衡量标准,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1、诉讼结果说。主张凡诉讼结果系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终止审理、判决无罪或者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都是错捕。2、绝对无罪处理说。主张批捕后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或法院判绝对无罪的,属于错捕。3、刑事赔偿说。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最终能取得赔偿的才是错捕。4、逮捕当时说。主张批准或决定逮捕当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属于错捕。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   

3.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近年来,法律对审查逮捕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所报请逮捕的案件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做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的决定,要防止错捕、办错案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案件的证据关.牢牢把握好逮捕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运用,是确保案件准确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还在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中对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律这样规定,旨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避免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与此极不适应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又变更强制措施的,则没有设立审批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逮捕条件均主要采用了“三要件说”,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其中“必要性条件”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96年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较为模糊.虽然也引入了“社会危险性”概念,但无论是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还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审查批捕中的错案以及衡量错案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量是否属于“错捕”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是法定标准;二是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这是事实标准。具体地说,不能认为批捕后作了无罪处理的案件,就一定是审查批捕之错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逮捕条件和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为标准来审查确认“批捕决定”和“不捕决定”的对错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复议,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侦查一部分新的证据,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此,检察院应不应该重新审查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如何处理?王雪霞同志:有关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问题,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察院对…  相似文献   

8.
为了调研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本次共抽查12件国家赔偿案件。其中,5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41.7%。另外7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58.3%。一、错捕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受“疑罪从有”观念影响,未严格执行逮捕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此,正确理解、掌握逮捕条件,是做好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的关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在“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对规定打了折扣.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逮捕,最终引发国家赔偿。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对马某等三人批准逮捕时,证明三人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机关虽然也收集了一些现场提取的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或者是因为无法作出统一比对。如现场提取的受害人衣物.经与三犯罪嫌疑人的血样DNA检验鉴定,因检材DNA含量过低.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同一的比对:或者是因为未进行同一比对。如现场勘验时发现的脚印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没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进行比对。以上这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在此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的。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以致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9.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非法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它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基本特征,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部分规定,从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整体情况看这还很不充分。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苛的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厉、震慑力最强,对于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和惩治犯罪也非常有效。但是,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出现了错捕,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削弱,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对于司法机关的逮捕工作是十分有益的,可以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相似文献   

11.
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措施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错捕准确定位。一、...  相似文献   

12.
张建伟 《清华法学》2012,6(3):55-6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继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之后又一司法人权保障性规则.已经纳入新修正刑事诉讼法典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显侧重于某些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与侧重于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明显差异;已经确立的裁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因规定本身的原因也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尽管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确立,近年来也有零星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但实践效果不彰是显而易见的事实,究其原因,既因排除规定内在缺陷所致,也有价值取向、诉讼模式、司法潜规则、人性取向、判断诉讼行为的目的论、沉默法则、双重标准以及司法体制障碍等诸多原因,这些因素都是未来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需要加以克服的.  相似文献   

13.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证据合法性的认定。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逐渐清晰。本文将梳理、总结法律和最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对于非法言  相似文献   

14.
论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按照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来划分,可以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分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两种情形,附条件逮捕所解决的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及在逮捕后应采取哪些保障质量措施的问题.附条件逮捕有利于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或过宽;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利于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有机统一.同时,附条件逮捕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着不同于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标准。但捕后证据变化导致案件结果不起诉,不得不对逮捕环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查。本文通过一件不诉案例入手,剖析审查逮捕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捕后不诉率。  相似文献   

16.
什么是错捕标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首先研究认定错捕的条件。笔者认为要定某个案件是错捕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点:1.逮捕结果的不当性。这是认定错捕的前提条件。那么,在“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与逮捕预期不符”这几种诉讼结果中应以哪种为前提?笔者认...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检察院为了强化内部制约,将批捕、起诉工作进行了分离,分别成立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通过几年的检察实践,发现捕诉分离,工作上相互摩擦,因逮捕条件的放宽、起诉标准并没更改,造成捕后有的证据因时间推移、证据灭失等诸多原因使捕后诉不出去、或诉出去做无罪判决,引起国家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大;同时捕诉分离造成检察业务重复劳动,而且个别案件还不利于保护人权,这些弊病势必要进行检察改革。我国加入W TO后,司法理念已经从职权主义向保障人权、维护全社会公平和正义转变。司法的公开化是…  相似文献   

18.
陈强 《法治研究》2006,(1):71-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支持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民事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那么,是否所有的判决预决事实均可作为免证事实呢?  相似文献   

19.
一是重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轻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尽管修订后的刑诉法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有的办案人员仍受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审查证据时只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及社会危害性,没有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把握案件性质,对案发的起因、动机、时间、地点、情节、自首、立功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也没有仔细审查,这就容易导致错捕、错诉或因事实不清在出庭公诉时被动,影响了办案效果。  相似文献   

20.
在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环节,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不予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是,何谓“可捕可不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缺乏深入研究。一、“可捕可不捕”与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矛盾。关于逮捕的条件,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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