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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1):3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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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1):36-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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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9):28-32
【正】201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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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9):24-27
【正】2012年第5号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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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1):42-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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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56-58
正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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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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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0):3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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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0):102-1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4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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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0):45-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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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8):35-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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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87-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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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3):42-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4):3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没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