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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5):34-75
<正>京环发﹝2023﹞ 2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5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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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9):23-25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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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87-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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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68-7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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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2):28-32
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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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7):13-16
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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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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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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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意味着,继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补贴之后,新一轮对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金支持正式开始。回收、拆解、处理散落在城市角落的"电子垃圾",成为又一前景广阔的产业;消费主义大潮中产生的一座座"电子垃圾"大山,将成为人们提炼稀贵金属、发现财富的"城市矿山"。广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现状及产业发展情况如何?消除"电子垃圾"公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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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子产品富含许多珍贵的矿产资源和有机物,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回收利用这些资源,还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明显受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若能充分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无疑是缓解资源、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该文对中国加快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动因及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国外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该文尝试构建适于中国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并指出实现该体系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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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违法》和《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不违法》(《中国民政》 2000年第3、6期)两文,笔者认为,要澄清违法与否,需引人“资质”一词,弄请“资质”与“资格”的区别。个人意见是:村委会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资格和资质二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其一.资格审查是基本前提。对村委会候选人而言,资格就是指《违法》一文中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年龄是否在18周岁以上、户口是否在本村、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二文的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有必要,如《违法》一文中提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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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航建、蒋文二人撰写的《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违法》(以下简称《违法》一文,《中国民政》2000年第3期),本人认真拜读后,认为他们提出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是违法的立论不妥,特撰此文与之商榷。第一.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不违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是对村委会成员规定一些必要的标准和条件,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后,再由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标准或条件者,保留候选人资格,不符合标准和条件者,取消其资格。这种做迭,并不违法。其一,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