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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7):108-10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4):43-4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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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70-8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4):80-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2):45-61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7):107-108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9):67-67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63-6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咨询我会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陛占用资金时的有关监管政策把握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2):40-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64-6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关于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该如何计算相关比例的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35):95-96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人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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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现阶段特殊的股权结构和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决定了协议收购成为我国目前主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而我国《证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造成对协议收购的监管不力。鉴于此 ,本文对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完善协议收购的法律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4):48-48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3):45-47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本文探讨了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法律规制作出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9):70-7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4):35-4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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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