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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经会签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相似文献   

6.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财会[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现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中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1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4.
正财会[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不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正财会〔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提升执业水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  相似文献   

16.
各有关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财政部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8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财际[2011]1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招标公司,有关项目单位: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  相似文献   

20.
财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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