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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居间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古代居间的发展及居间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已出现的居间人,时人称之为“驵”或“驵侩”,当时主要是从事牛马交易的居间活动。魏晋南北朝以后扩大到一般的交易领域,称“互郎”,唐以后称“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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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服”制度,我国刑法虽然未予规定,但我国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实际上是承认“首服”制度的存在的。 什么是首服?首服的特征有哪些?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尚无人问津。笔者认为,所谓首服,即是指犯罪人实施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后,向有告诉权人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其告知司法机关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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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不应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原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道同志在一篇題为“略論刑事訴訟中的无罪推定原則”的論文中,肯定在我国刑事訴訟中必須采用“无罪推定”的原則,以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踐活动。我認为这种观点是不能被同意的。“无罪推定”原則是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提出的。以后在英国、美国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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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以后,国际恐怖活动日益猖獗,在世界范围内极大地刺激了对安防产品的需求。“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将保持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加上“国家应急体系”、“平安城市”、“平安建设”、“科技强警”等重大项目工程在全国展开,以及“奥运会”、“世博会”等重要国际活动在中国举办,必将会促进我国安防市场需求的持续升温。这些都对我国安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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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蛛丝马迹,就叫你难逃法网。利用计算机检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足迹,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这在今天已经从梦想变成现实。我国从50年代起利用步法追踪和足迹检验认定人身,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科技工作者在利用足迹进行人身认定方面,形成了诸多各有所长的“足迹动力形态检验”、“足迹定量检验”、“鞋底磨损特征检验”、“单个足迹检验”等理论和方法,这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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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刑法》上亦有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对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偏差,本文拟就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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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今年第1期刊登韩洪杰同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量刑的依据吗》一文,(下称“韩”文)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阐述了四点见解,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刑法、刑诉法颁布以后,不应再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韩洪杰同志商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党制定的对敌斗争和惩罚犯罪的政策和策略。它已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刑法颁布以后,这一政策是否应予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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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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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即着手创建新的律师制度。1956年我国的律师发展到2500多人,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1959年我国的律师工作即告天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引下,从1979年开始,我国的律师制度得到了恢复。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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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将一般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以下简称“累犯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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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的电视荧屏上,“3·15”晚会一直是一个独特的存在。在关于今年“3·15”晚会延迟播出通知的网络评论区里,大部分留言直奔主题,“吐槽”种种消费“陷阱”。面对各类“槽点”满满的消费问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有效地提升了消费安全水平,优化了市场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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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因果关系标准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标准是反倾销法的一项重要内容。GATT/WTO的《反倾销守则》曾经采用“主要原因”关系标准 ,美国则一直坚持“原因之一”关系标准。前者的出发点是强调贸易公平 ,而后者则更倾向于贸易保护。“原因之一”关系标准并不符合WTO的原则精神。我国的反倾销法及其到目前为止的实践说明我国采取的是“主要原因”关系标准 ,代表了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加入WTO以后 ,应与其他国家一道 ,促使美国放弃“原因之一”关系标准而改采“主要原因”关系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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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作为“拨改贷”以后发生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处理债权债务的方式 ,其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文章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作法 ,“以贷还贷”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因为它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还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所以司法审判机关应以法律规范而非个人意志来处理“以贷还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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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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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犯罪分子”一词,特别是刑法典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法律条文作为一种要求很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使用“犯罪分子”一词是不妥当的。 首先,“犯罪分子”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要求。“犯罪分子”既指人民法院判决后的罪犯,也指人民法院未判决而以后必定判决有罪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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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否确立“沉默权”原则对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否确立“沉默权”原则问题,学界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确立“沉默权”。主张此类观点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在我国应当暂缓设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我国是一个重视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实体公正的国家,目前尚无设立沉默权的条件;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搞什么“沉默权”。①有的人认为,确立沉默权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不语,既包括不承认犯罪,也包括放弃了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