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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所有权类型的立法划分 ,学界存有争议。作者认为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是构建当代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适应所有权的社会化趋势和我国国情 ,利于与国际通行立法例的接轨 ,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所有权类型立法应采动产和不动产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充分考虑到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在物权保护中的作用、意义,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中所有权类型的经验,采用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立法类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3.
我国如果按照所有制的性质划分所有权的类型,违背大陆法系的一惯做法即按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来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如果在物权立法中所有权的类型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人为地划分所有权的高低贵贱,必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5.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民法上最基本的物的分类。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主要涉及物理标准、价值标准、程序标准、登记标准等,我国法应当采取物理标准。  相似文献   

6.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作为民法上对物的基本分类,具有表现动产与不动产的价值差异、构架物权法体系的基础、广泛的国际认同度等意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主要是物理标准与登记标准的分歧。我国未来立法仍应当坚持物理标准。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或示范法均以动产买卖为规制原型,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和我国买卖合同立法亦同,对不动产交易风险转移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实践中,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争议极大,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理论界不乏质疑者。论文考察主要国家(地区)、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及其演变进程,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大致经历所有者主义到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所有者主义再到交付主义的演变进程,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第二阶段,我国一概适用交付主义有立法超前之嫌,且易引发个案争议。而不动产交易适用所有者主义,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的交易目的相符,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8.
在所有权保留中,学者们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及其对不同客体的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法有不同的见解。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提出了自已的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不但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其公示方法针对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和其他动产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9.
在物权体系的构建模式上,有权利类型模式和权利客体类型模式之争。我们主张以"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权利类型模式来建构我国的物权法,同时以"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作为组织物权法的子线索,贯穿物权法的各个分部。  相似文献   

10.
基于物的整体性原理 ,添附取得的客体是添附形成物 ,即合成物、混合物、加工物。从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添附性质有二 ,一是不动产附合因不存在合成物 ,不发生所有权取得 ,仅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 ,二是动产附合、混合、加工发生动产的原始取得。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添附的原始取得并非不带任何负担 ,原始取得是不带负担的取得的命题不具有绝对性。因此 ,中国物权法立法时应广泛吸收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的客体不宜简单地概括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应称之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动产还应包括不动产。  相似文献   

13.
现有立法与理论研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关注颇多,对动产登记制度却重视不够.为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用,为融资提供多途径的法律保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登记制度应建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应首先从进一步明确登记动产范围入手,通过统一登记机关、建立配套登记办法...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权利外观理论出发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进行评介 ,认为在现代社会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较动产有更多的依据。并通过考察先进国家的立法 ,认为法国、日本等未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实与其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主义有关。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 ,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6.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20.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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