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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制止紧迫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并一概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在防卫意志的支配下并伴有些许轻伤害故意的反击行为,不必然导致防卫意识的缺位;根据优越利益原理,较大的法益不应向较小的法益让步,不得过分苛求当事人只有在不得已且无其他形式上适法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情由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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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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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犯罪与防止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的核心问题。它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水岭。在司法实务中,每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都要涉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判断。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以及相关知识点的研究,力图提高公民维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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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避免其滥用,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通过对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以及相关理论和个人见解的探讨,力图提高公民维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意识,准确把握防卫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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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事立法赋予公民在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遭受紧急不法侵害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刑法所提倡和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私人救济方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其中,不法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客观侵害与威胁,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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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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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而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应在查明侵害方式、侵害紧迫性等客观要素的基础上,结合防卫方在打斗中的主观认知进行适法评价。防卫意识与轻伤害意识可以共存,不得苛求当事人只有在避无可避情形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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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7日晚11时左右,商贩刘某卖了一天的奶食品后骑着三轮车回家。当他行驶至某市西货场立交桥下时,被两名中年男子巴某和金某抓住车把手拦下了车。巴某说要借刘某的手机打电话,刘某说没有,巴某便强行对刘某进行了搜身,并从刘某的裤兜里搜出手机一部,随后巴某又翻看刘某车上的奶食品,问金某“咱们是弄手机,还是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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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正当防卫条件在抢劫防卫中的适用的基础上就抢劫罪中的无限防卫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正确界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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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频发,但我国司法实践以传统正当防卫理论为基础,直接将受害妇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笔者以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对比分析故意犯罪说以及受害妇女综合征理论,对家庭暴力语境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新的解释:基于受害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在防卫起因上,应将施暴者所实施的持续、多次、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在防卫时间上,应将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为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在防卫限度上,应从男女性别差异、家庭暴力行为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受害妇女所处的环境、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弹性考量受害妇女所实施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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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扭转我国正当防卫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唯结果论倾向,有必要从侵害人的视角出发,对正当防卫的教义学研究重新加以审视。正当防卫的本质除了法益保护,还在于侵害人因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法益的义务,主动使自己陷入法益冲突的险境,从而使自身法益的值得保护性下降。侵害人法益值得保护性的下降程度影响着防卫权边界的划定,从而与防卫限度的判断密切相关。如果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综合考量侵害行为给有效防卫造成的困难、侵害人给防卫人的安全带来的危险程度,能够认定防卫行为是为有效、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最低限度反击手段,则侵害人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归于消灭,除非被损害的法益与被保护的法益在价值上存在极端悬殊的差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