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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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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微博成为言论主阵地的今天,如何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成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法治化治理国家的角度出发,建议从转变传统管理理念、明确微博言论自由内容的审查标准、完善微博言论自由的救济体制三个方面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2.
言论自由是法治社会下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其内涵丰富多彩。本文主要描述开放教育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失范的表现,进而探讨其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  相似文献   

3.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目前拥有5亿用户的微博无疑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信息量大、更新多、速度快,而在微博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限制网络言论权的乱用,便实施了微博实名制。  相似文献   

4.
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微博的出现有利于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而微博的开放性、传播效应和自我约束性,要求人们在享受微博带来的便利之时不能侵犯其他权利。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言论自由权可能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这就需要通过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化解权利冲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微博业务高速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化解权利冲突,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言论自由是中国公民的一想基本权利。它影响这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思想进步。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新兴群体,逐渐以众多社会事件的主角出现,其地位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微博网络席卷中国的时代下,新生代的大学生们通过微博体现出的言论自由观念则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其对于网络秩序的稳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正确行使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引导大学生通过微博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任务。本文在前人对大学生言论自由观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于大学生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微博的兴起,微博成了公民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场所。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既有其有利的方面,如,使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有利于社会民主;与此同时,我们须看到其弊端,如,微博中的网民对事件的发生往往缺乏专业性评价不能为大众提供参考框架,社会精英依然是话语权的主导以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通过探讨微博中言论自由的利于弊,提出了一些改善的意见,如,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微博中网民道德素养以及加强政府对公众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胡行华  王博 《法制与社会》2013,(24):275-276
国内关于依法推进"微博问政"具体路径的实证分析和论证的总体上不多,而依法推进"微博问政",既是促进"微博问政"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助力政府在汹涌澎湃的微博舆情面前自我减压的必由之路。深化"微博问政"法律规制的研究,应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式,从而提出有较强现实意义和创新价值的依法应对"微博问政"的相关理论和对策。  相似文献   

8.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与博客相比,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在没有网络的地方,只要有手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心愿。在生活节奏变的愈来愈快的今天,微博使朋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加方便,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精神家园。但是,由于微博的操作简单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微博用户利用微博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针对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曹岩 《法制与社会》2013,(7):242-243
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以其便捷性、交互性等优势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交流工具,人们可以在微博上无所顾忌的发表观点或个人评价。没错,微博是自由的,但微博的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自由。本文在分析微博自由与限制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微博发展的现状,以期对实现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平衡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1.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 ,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新闻自由的主体是法人。法律应当对言论区别不同类型给以相应的保护 ;对出版自由 ,法律既要保护 ,又要限制 ,但二者的界限尚有待明确 ;法律对新闻自由在保护的同时 ,要注意它与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与公众人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不同的调整手段。  相似文献   

12.
马聪 《时代法学》2007,5(5):24-31
霍姆斯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观点主要表现为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一理论。在1919年的谢内库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又提出了"思想市场"这一概念。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他提出"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检验标准完全适用于对立法裁决的司法审查,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布兰戴斯大法官(霍姆斯赞同)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在该案中提出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使这一理论的发展达到成熟。霍姆斯提出的这个理论,后来成为美国完善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论基础,对美国的法理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4.
王辉 《时代法学》2014,(6):77-85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作为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其言论自由与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相比具有特殊之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法治视野下如何对公务员的言论自由进行科学规制逐渐引起重视。民主法治国家要求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既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法治视野下公务员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受到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法律关系、公务员忠诚义务、公务员中立义务等因素的限制。同时对公务员言论自由的限制理应符合比例原则、双阶理论和双轨理论等标准的约束。  相似文献   

15.
特留份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我国《继承法》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存在不足之处。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16.
性骚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以何种法律规制性骚扰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性骚扰本质的争论,而性骚扰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利用侵权行为法来规制性骚扰行为,鉴于性骚扰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单独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  相似文献   

17.
辽宁西丰"拘传记者案"是地方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侵害传媒新闻自由权,侵犯记者人身自由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应着重在制度层面上调整地方党政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事务,尤其是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细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法定要件,特别是要尽快完善关于记者权利保护的立法等,以更好地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18.
易燕  徐会志 《河北法学》2015,33(3):82-92
我国的网络借贷(P2P)从2006年起步,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大P2P公司,中国P2P网贷的引进最初就是完全复制了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模式.美国SEC将P2P平台纳入证券的范畴进行监管,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两方面.中国P2P发展已经发生了演变,增加了担保人的角色,衍生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孕育出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中国P2P网贷法律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克服美国监管体制弊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引入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9.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大兴 《中国法学》2005,(3):98-107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20.
自建国以来,美国就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经济自由、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繁荣,美国制定了商业条款、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反垄断法等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规制,其中商业条款和反垄断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平衡国家实施联邦竞争政策之利益与州行使主权之利益,最高法院创立了市场参与者例外、州行为例外等原则,豁免了州和地方政府反垄断法上的责任。美国规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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