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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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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彦彦 《行政与法》2006,(4):127-128,F0003
随着发达国家拥有的药品专利越来越集中,发展中国家因为得不到有效的药品而所遭受的危及公共健康权的疾病越来越多的情况下,TRIPS中的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权冲突加剧。本文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述了TRIPS利益保护的失衡以及如何采取措施使其平衡,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公共健康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在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无法承担高昂的专利药品的难题.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博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TRIPS协定作为各国间利益协调的产物,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这两者产生的尖锐矛盾.本文探讨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药品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和公共健康所产生的影响、TRIPS协定对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协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争是当前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TRIPS协议将专利保护扩大到所有技术领域,其中包括药品领域。近年来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国际争端不断。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01年通过的多哈宣言以及2003年的多哈宣言第六段执行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本文着眼于WTO背景下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对冲突的形成原因和协调途径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提出在当前的形势下对如何平衡两者利益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4.
TRIPS协议并不是国际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是各国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本文通过对平行进口、分层定价等制度的分析,认为TRIPS没有达到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相似文献   

5.
田晓萍 《知识产权》2007,17(3):88-92
TRIPS协议第31条修改后,在解决无制药能力国家获得必需药品方面取得一定积极成果,但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因应这一修改,作出了与之相一致的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坚持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纳入谈判,并最终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大体说来,TRIPS协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一个交易(deal).  相似文献   

7.
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一个重大的问题。但这次专利法修改建议稿在强制许可的提起主体、颁发理由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比较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和国内立法,分析了问题所在并提出了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   

8.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列举了12项强制许可的限制性条件。然而随着公共健康危机在全球蔓延,这种高标准保护与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产生了冲突,为缓解这一矛盾WTO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TRIPS协议第31条作了修改。我国新《专利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调整,体现了对上述文件的遵守与尊重。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面对频频爆发的公共卫生、公共健康危机,如何在使患者获得有效的廉价的治疗药品的同时,又充分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制造商的利益,并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创新机制?这个问题是摆在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部门和专利权管理部门面前亟待有效解决的急迫问题。上述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健康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人手,指出该制度作为一项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救济途径,在TRIPS及相关国际公约已经明文确定了实施药品强制许可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是如何通过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降低药价、解决突发公共健康危机的,以及我国政府在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董涛 《知识产权》2003,13(3):48-53
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性服务贸易市场,为了未来经济发展,要求国际社会拟订出这个领域应遵循的国际法律规范。1在这种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谈判突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领域,适应时代要求和国际经济发展的现实,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都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这样,WTO由过去关贸总协定只规范有形货物的自由流通转变到现在对三种财产…  相似文献   

11.
12.
李霞 《北方法学》2014,(1):101-106
对于澳大利亚为公众健康限制商标使用权而出台的烟草通用包装法案是否违反了TRIPS协定,众说纷纭。支持和反对该法案者的三个争议焦点是:限制烟草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TRIPS协定中有关商标注册条款、TRIPS协定赋予商标权人肯定性权利还是否定性权利,以及为保护公众健康限制烟草商标使用能否构成妨碍商标使用的合理措施。结合TRIPS相关条款解释及WTO类似案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并对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论述,确定为公众健康限制商标使用权的成员国没有违反TRIPS协定下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TRIPS协议》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是第一个拥有150个签署方并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国际协议,也是第一个对GIs保护问题规定得最全面的国际条约。其第5部分规定适用高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方面的争端,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通过第71条定期审核和第23条关于协商的规定,给予协议的实施和发展以有效的监督,并预留了空间。《TRIPS协议》第3部分为地理标志权利人规定了获得救济的多种途径。对协议条款不允许提出保留,从而加强了协议的拘束力和实施效果。该协议是对其前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公约成就的继承,也是对以往相关公约缺陷的弥补。《TRIPS协议》自身的缺陷包括协议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和例外、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及对地理标志跨国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TRIPS协议仍有许多用语和难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相似文献   

14.
论TRIPS协议中有关商标权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俊 《法学杂志》2004,25(2):60-62
中国入世后应全面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熟谙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内容,及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TRIPS协议中规定了商标权的许多方面,涉及到商标的定义、商标权的主体、侵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等诸多领域。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进步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褚童 《行政与法》2013,(6):23-28
TRIPS协定第39.3条为成员方政府设置了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义务的最低标准,成员方在遵循基本义务的前提下,在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仍有一定的灵活度和自由空间,不同成员方可以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无论从履行国际义务的层面,还是从促进我国制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的角度来说,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都是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结合我国行业发展情况的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6.
TRIPS协定之下的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规定过于严格,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经过《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和检验,TRIPS协定原本模糊的保障措施在可操作性上获得了提高。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适时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充分利用TRIPS协定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空间,实现对我国专利药品的全面保护,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促进民族制药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TRIPS协定在中国生效的十年,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表现在确认了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升了知识产权战略高度、突出了知识产权贸易地位、便利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强化了知识产权社会意识等,但中国知识产权法制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体系化贫弱、保护路径偏向、公私关系失衡、配套机制阙如、创造运用脱节等,今后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应当首先面向市场,使之因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其次应当对外来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必要的本土化,使之内化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本体的有机组成。  相似文献   

18.
论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乃根 《法学家》2004,(4):145-152
TRIPS协议是WTO体系中最活跃的部分.从多哈会议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到坎昆会议前夕达成的关于该宣言第6段的实施决定,表明TRIPS协议的法律框架在不断发展,其推动力是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及其平衡.本文将论述在TRIPS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上,我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当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且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外国权利人是否有权在中国主张权利以及能主张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至于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成立后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只能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在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上,TRIPS协议不同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原则上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337条款的ITC诉讼与地区法院诉讼间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差异是GATT专家组异议的中心和争议双方分歧的焦点问题之一,GATT/WTO迄今尚无明确裁决结果.该条款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不符合TRIPS要求.美国国内专利持有人在与国内生产者间关于专利侵权的争端中,仅能从美国国内法院寻求救济,而该专利持有人在同外国生产者的专利争端中却享有救济途径“选择权”,实际上获得双重救济机会.外国生产者被剥夺了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且增加了讼累,事实上造成不公平结果,构成对外国产品和国民的歧视.国民待遇应是实质上而非仅是形式上.应依WTO协定判断该条款的合条约性,而非仅依其实施效果.二者在立法目的、价值选择、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TRIPS本身并不禁止337条款之类的边境措施,但该措施应符合WTO协定.使国内外被告人适用于相同机制是解决冲突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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