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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使公益诉讼备受关注.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体系,尤其是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缺失,使得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从公益诉讼的发展出发,对比世界各国经验,结合我国诉讼体制,为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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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向单位领导反映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却被单位张贴广而告之公布于众.职工倪先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单住广而告之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倪先生隐私权的侵犯。但不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妥当。专家表示,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单住应当妥善处理.广而告之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却有点不合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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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诉讼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辨析代位权诉讼与代位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公告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称谓定位不够准确,准确的定位用语应为“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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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团体诉讼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体系中的一个范畴,我国学术界迄今尚未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本文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辨析团体诉讼的概念内涵和制度特征,以求证其立法上应有的制度空间。通过分析,团体诉讼与集团诉讼等相近范畴的界限变得更加清晰。二是着重探讨了团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深刻地揭示出团体诉讼制度所蕴含的社会发展前提及其强劲的政治影响功能,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应当引进团体诉讼制度,并与选定当事人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形成并存的三驾马车,从而完善我国的复杂当事人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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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障碍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不能涵括诉讼欺诈行为;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之嫌;诉讼欺诈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且对司法的妨害要甚于对公私财产权的危害;完善刑事立法单独设罪处刑(欺诈诉讼罪)应是我们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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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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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太笼统 ,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不全面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易被忽视、民事证据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审判人员审判观念存有误区等问题 ,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成为讨论焦点。在立法上明确程序选择权、解决民事刑事法律在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实体法规定、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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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基于文字学的证据和先哲的相关言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知而获智"的智慧观."知而获智"观既具有"定义智慧的视角恰当"与"蕴含转识成智思想"等两大优点,也存在三点不足:其一,易让人产生将智慧与渊博知识相等同的误解;其二,未看到解决简单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个体心智加工的本质区别;其三,易让人将智慧误解成纯粹的认知概念.智慧本是真与善的合金,纯粹认知领域的"聪明才智"只属于"真",它既可助人为善,也可为虎作伥.所以,没有善心的引导与催化,只追求私利的"智"只能称作"小聪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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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马克思”与“走近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解释学观念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人们有着不同的解释学观念,“走进马克思”和“走近马克思”这两个口号,就反映了当前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两种不同的解释学观念,即“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或主观主义的解释学观念。要使马克思主义研究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客观性立场,反对主观主义的立场。在坚持客观性立场时,又必须反对绝对主义的立场,贯彻理解问题上的辩证法。从辩证的客观性立场来看,走进马克思和走近马克思的对立就消失了,走进马克思也就是走近马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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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基于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极端落后时代的中华文明 ,不可避免地带有早熟性。人们一直相信 ,有一个称作“天”或“上帝”的主宰神支配着整个自然界与人间 ,因而 ,以人事解释天界 ,再用这个人事化的天界做为人间的模式便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这个传统可以“天道”概括。中国传统法律几乎全部的内容都可以用“天道”思想附会、解释 ;法律以维护“天”的秩序为己任 ,以“承天意以从事”的“天子”的利益为根本着眼点 ;追求“天理”重于对“私益”的人的保护等等。由于这种“天道”思想的独特性与保守性 ,中华传统法律也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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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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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是客观现象,又是人为地划分的.学术界和官方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我国土地与房产立法文件的名称大多冠以"管理"二字,立法目的反映出明显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价值取向,土地与房产立法文件中经济法律规范居多,从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土地与房产立法文件的归类来看,我国土地与房产立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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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6):109-111
理想的制度形式与理想的道德规范相一致,是孔子和柏拉图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然而,由于历史文化渊源以及两位思想家个性的不同,使得两者的”贤人政治”在东西方各具特色。孔子的人治观强调人际关系和道德的内化作用,最终难免会走向人治,而柏拉图的人治观则提倡理性的制约和知识的重要,它较之孔子的人治思想而言,更容易走向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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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49-55
对诉讼行为的界定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传统的"要件效果说"和"效果说"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要求,"主要效果说"应运而生,在当事人行为的效果同时规定于诉讼法和实体法时,应当视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何种法域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但"主要效果说"并非完美,并没有具体解释何为主要效果?何为次要效果?应当对其进行修正,即将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分为基础效力和附随效力,其判断的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如果该项当事人行为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即离开诉讼程序就不会产生任何预期的效果,则其基础效力就归属于诉讼法领域,该当事人行为就属于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