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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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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部腐败的年轻化,说明大力加强低龄群体的反腐倡廉教育已相当重要。广州市反贪局的数据表明,从1997年至今年3月,广州地区35岁以下青年职务犯罪总人数36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29人,占62.9%,其中研究生17人,这一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年龄段的犯罪比例。另据有关资料披露,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占全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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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和独立的阶段。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用的是以人立案,因此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对以事立案的探析,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以事立案的优势,形成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的互补,最终达到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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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年轻化现象有上升趋势,一些刚刚走出大学校门、20来岁的年轻人,也跨入了职务犯罪行列,贪污犯罪“35岁现象”悄然登场。为有效解决贪腐年轻化的问题,必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管理,重点在前移关口、搞好事前监督上下功夫。笔者认为,“六必谈”可切实帮助年轻干部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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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腐败案件也出现很多新的变化。据广州市司法局不久前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广州职务犯罪有四成是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和公职人员所为,而广州青年干部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人数的85%年龄在30到35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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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腐败案件也出现很多新的变化。据广州市司法局不久前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广州职务犯罪有四成是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和公职人员所为。另据北京、济南两市检察院的类似统计情况也表明,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日益严重,已形成了职务犯罪“30岁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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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是新一届中央纪委提出的庄严承诺,表明了党和国家刹风整纪、遏制腐败、推进廉洁政治建设的坚强决心。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选择性立案现象比较突出,无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长效机制。因此,要对现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立案程序简化与去独立化;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批制度,限制和规范审批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管理和立案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案源质量,防止案源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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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被称为"灰色瘟疫",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虽然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始终重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但是当前妨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功能消极影响因素依然存在。思想道德修养的下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内因,如果内部的道德修养存在严重问题,无法遏制负面诱因和进行正确行为导向,个体就会在外因影响下,产生犯罪意识,最终导致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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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凤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1):53-55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的分析,提出了当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注意的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并从概念、法律规定、法律理解、立案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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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3):24-27
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中存在的弊端,并对其程序的独立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现行立法的不合理导致在立案阶段侦查机关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非法性,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不"破"不"立"现象的一个成因.在考察了国外相关立法之后,建议取消立案程序,代之以相对简化的初步侦查步骤,将其纳入侦查大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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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依法如实立案直接涉及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多年来 ,各地不依法如实立案的现象比较突出 ,造成一定的危害 ,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公安政法部门各级领导以及有识之士的密切关注。透视其现象 ,剖析其实质和原因 ,研究相应的对策 ,是当前亟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一、立案不实的表现所谓立案不实主要是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不依法予以立案或不及时予以立案 ,相反 ,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却予以立案。在司法实践中 ,立案不实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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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任何一个案件的形成,均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要件,因而,立案必须审查。立案登记制并非摒弃法院的审查,而是将审查置于程序之中,变先前的"先审查、后立案"为"先立案、后审查",给予当事人以足够的程序保障。建构立案登记制,尚需在立案机构、诉状格式、案后审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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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侦查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然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受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二是为防止因侦查程序的轻率启动而危及公民权益。以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存在诸多问题:立案审查的主体设置严重不合理,立案审查的性质、内容和手段不好把握,过高的立案条件导致难以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判断,立案监督流于形式。废除刑事立案程序,将刑事诉讼的启动转变为从侦查开始,是解决刑事立案程序诸多问题的根本之举;废除刑事立案程序后,为有效规制侦查权,近期目标需在侦查程序中引进"准三角形构造",远期目标需在侦查程序中引进"三角形构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