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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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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论提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 ,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 ,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 ,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任何声息了。可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即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建立提存制度的必要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民事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有:运输和邮政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各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拒收货物的情况也日趋增多;发包方和出租方因种种原因  相似文献   

4.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声息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  相似文献   

5.
提存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广泛存在,却存在概念内涵不明确、立法体系不统一、部分制度适用法律依据阙如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统一的提存法并详细规定相应的操作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8.
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在西方社会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已日趋完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提存公证规则>的相继出台,提存成为一种重要的公证事项.但综观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其间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对提存公证制度加以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具体、更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9.
试论公证提存中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存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在证明业务之外可以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之一,某种意义上也属我国公证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重点服务项目。但勿庸讳言,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提存制度在其完善性方面仍付之阙如,尚不能完全满足公证提存实践的要求,也导致很多公证人员在办理提存业务时不自觉地陷入这样那样的误区。  相似文献   

10.
狭义提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作为消灭债的一种主要方式,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的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亦可见有关提存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等等,但原有的这些规定只是对提存制度予以简单的承认,而缺乏对提存制度全面、细致的规定,故而使得提存制度难以在实际中具体操作,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转。什对这一问题,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专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提存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系统、详尽的…  相似文献   

11.
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  相似文献   

12.
吴玲 《中国司法》2003,(8):30-3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定交付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提存制度不是现代社会之产物,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契约交易之使然。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提存制度的雏形,不过那时的提存原因单一,仅限于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时,允许债务人放弃标的物而解除债务。  相似文献   

13.
论提存     
肖萱 《法制与社会》2014,(10):13-14
提存的目的是让债务关系逐渐消失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提存,各国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和《担保法》也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提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冲突,使债务纠纷能得到及时的解决,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序健康的运作。  相似文献   

14.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存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交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视为清偿,提存标的物及风险责任转由债权人承担。提存制度做为一项法律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  相似文献   

15.
张诚 《中国司法》2010,(3):80-83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对于提存制度的法律规定却只是散见于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件之中。法律的不完善及其滞后性,加之提存功能的复杂化、多样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提存款的定性、执行等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笔者以为,在现阶段,要厘清这些问题最便捷的途径是以提存的性质及提存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继而为提存款权属的明确及在不同情境下的可执行性判断找到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16.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17.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首次确立提存制度,添补了提存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点。《合同法》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条至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王京 《中国公证》2007,(7):32-34
一、提存的概念及类型(一)提存的概念依提存的起源角度,提存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对债务人诚实清偿债务的保护,限制恶意债权人的诉辩。其在债法上的作用在于维护契约双方的诚信,从而消灭消极债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19.
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而公证机构是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公证提存的职能作用也不断在有关文献资料中体现,但此项业务的开展却零零落落,这当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原因,但行业的主观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提存公证事务。  相似文献   

20.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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