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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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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洁 《现代法学》2000,(1):106-111
现代股份公司机关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公司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一个有机体 ,如何合理安排三会的地位和权力的分配乃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最高目标。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主张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 ,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机关 ,适当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 ,限制经理的权力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2.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雷兴虎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大多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并将公司内部权力分别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进行配置。这种制衡机制的确立,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代理人”,其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本土公司设置CEO与《公司法》有冲突,因此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这样其治理结构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  相似文献   

5.
在德国法上当目标公司面对敌意收购时反收购决定权原则上是归属于监事会享有的,只有在章程事先声明排除《证券取得和收购法》第33条适用或事后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情况下,反收购决定权才归属于股东大会享有。从经济背景、现实利益平衡以及满足制度需求的角度看,其法条背后的防止德国公司被强大的美英金融投机资本所吞噬的立法目的是完全合理的。这种勇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立法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周淑梅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的规范上与大际法系国家保持一致,采取双重委员会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7.
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对经理的概念、立法上的设置模式以及权力来源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多元法律关系中 ,经理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文章提出了经理外观权力与内部分配相分离的理论 ,并用该理论探讨了在董事会改革背景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力的重新构造问题 ,主张通过公司法的改良将经理真正纳入经营层范围。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以期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能否切实地保护股东权益,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切身利益,最终也会影响到股份公司制度所存在的制度价值。我国《公司法》第 4条第 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 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 11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些规定,突出了对股东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缺乏公司法立法的经验,加之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在股东权的保…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13.
公司机关体系的优化运行是股东权益实现的保障。由于公司立法过于原则、模糊 ,我国公司机关体系尚未实现优化运行。本文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扩大解释 ,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以期完善公司机关体系 ,裨益于股东权益保护。作者认为 ,为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应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最高效力 ,并应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表决权与监督纠正权 ;对董事会的完善 ,应侧重于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 ;而完善监事会制度应旨在确保监督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4.
公司代表人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外代表权的机关,公司哪一机关能够作为公司代表人,在公司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将经理规定为公司代表人的备选人范围之一,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不仅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董事长法定单一代表制,也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董事会代表权制度的一个挑战,从而陷入了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享有的公司代表权与经理本身的经理权水火不容的困境。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新的设计展现了弱化法律强制、尊重公司自治的强烈意识和立法取向,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深入考虑、慎重决策和科学设计。组织机构规范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草案》也未予回应,公司立法对此不应再漠视闪避和忽略模糊,应对此给予直接回应并作出明确区分。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具有示范性法律功能,是公司立法为公司投资者和公司治理提供的标准化法律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此种立法方式符合我国公司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现实需求,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立法模式和中国特色,对其存留取舍需要慎重权衡,不应轻易改变和放弃。经理职权的任意性不等于法定职权规定的不必要和无意义,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设定同样需要公司法提供反映普遍规律和科学管理要求的范本和参照。《草案》对经理授予职权的规定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职权分配,更直接牵涉公司对外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代表行为与法律效力。依该规定,相对人为确认经理的对外代表权,须承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的审查义务,由此对相对人设置了原本没有的章程或文件审查义务。此与公司治理成本与效率优化选择的目标有所背...  相似文献   

16.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17.
论股东大会召开的障碍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障碍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会)或者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董事会从性质上讲都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公司都能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按期举行股东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论析时永才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违...  相似文献   

19.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是公司作为一种资本制度的必然选择,股东大会权力的缩小,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发挥经营者在业务经营管理领域的专长,是实现公司灵活、高效经营,增强公司活力的客观需要.然而,股东主权相对主义却遇到了新的困境:法律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实际运作中,配置给了大股东或经营者,而应享有主权的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均无法对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0.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以公司为例,法人是公司本身,法律将公司拟制为“法律上的人”。法人与自然人在社会功能和行动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比如,人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大脑;公司有自己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大脑发出一条指令,通过肢体去完成;股东大会作出一项决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去实施。人有免疫系统,防止细菌感染和入侵;公司有监事会,防止董事、高管及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所以,在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行为主体,称为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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