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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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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2):114-120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我们与相关国家、民众的交往将会越加频繁、深入。随之也将产生相关大国抗拒、沿线国家疑虑、西方话语强势、流动带来隐患、风险管控困难、改变对立思维、开放心态培育、海洋意识提升、安全合作障碍等国际国内问题,以及认知不足、交流不够、往来渗透、搭车图谋等宗教问题。提出包括把握世界局势,努力增信释疑;正视自身问题,做好内外衔接;注重宣传推介,讲好中国故事;倡导宗教理解,增进民族融合;内外软硬并举,构筑合作安全;根据当地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等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2.
阎波  陈斌  武龙  张晓敏  韩东伶 《公共行政评论》2021,(2):174-194,233,234
【问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跨国科学研究合作是承载“一带一路”建设科技交流与创新发展使命的重要议题,然而由于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甚至部分国家还存在较强的政治风险和文化冲突,这种合作并非易事。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跨国科学研究合作何以成为可能?【方法】本研究从宏观分析视角提出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跨国科学研究合作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并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识别了36个沿线国家案例中的跨国科学研究合作影响因素及其条件组合。【发现】资源投入与制度环境是影响跨国科学研究合作的重要因素,两者相互耦合共同构成跨国科学研究合作的实现路径。进一步地,本研究依据资源投入与制度环境不同耦合程度,识别出强强联合型、资源主导型、经贸带动型与政治兜底型四种跨国科学研究合作类型。【贡献】论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弥补了以往研究聚焦于中观和微观层面跨国科学研究合作影响因素分析的局限性,区分了不同伙伴国家与中国开展跨国科学研究合作的各种途径,可以更为准确地解释全球治理背景下的跨国科学研究合作机制,对于中国进一步深入推进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跨国科学研究合作、提升合作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9,(3):181-194
西方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与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匹配,这源自西方传统和西方话语体系带来的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及由此造成的参与困境。为此,创建以削减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带来的负面障碍为出发点,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引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具有应然性,它比我国主导构建的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更具价值。作为一个着眼于长远的机制,仲裁合作联盟应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中心这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为整体平台支撑,具备共享的仲裁服务、独立的案件裁决以及创新的联合仲裁功能相结合的多重复合功能,逐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区域共同体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更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条件.在法律层面,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也存在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在环境保护、资源开采、战略性企业管控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从根本上说,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本身带有强烈的国家意志色彩,服务于国家利益.对此,我国应积极依托于自身优势,主动加强多元合作、做好事前风险把控,努力构建中俄能源合作双边机制.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最终必须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之上,只有以制度作支撑,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的发展。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和创新是“一带一路”制度建设和推进“一带一路”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需要。随着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国际合作机制的“融入型”范式已经显得不适应,必然需要向“内生型”转变,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构建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为此,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实现国内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法律制度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需求转化为国际制度和将国际制度转换为高质量发展动力的“内化”能力,加快“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6.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跨世纪工程。制订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能为中国实际主导并参与制订相关规则提供强力支撑。现有解决商事争议、国家间经贸争议和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均有其各自的不足,且多体现普通法诉讼程序和技巧,不大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大部分参与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中国应引领制订、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应在充分分析国际上现有机制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涵盖斡旋、调解与仲裁的制度,既充分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大智慧,又对国际上的现行制度有所扬弃。  相似文献   

7.
“一带一路”发迹于中国,东面连至亚太经济圈,西面接至欧洲经济圈,贯通南亚、东南亚、中亚、西亚乃至欧洲部分区域,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可以说是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昆明在历史上就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主要通道.现在的昆明也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做好了准备.昆明有着接受产业转移的外部优势.同时,借助昆明的区位优势、交通枢纽、经济基础、中印缅孟经济带走廊、南博会等,昆明通过大通道建设推动能源合作与经贸合作、旅游文化交流提高文化对外开放水平.  相似文献   

8.
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鸣 《法学杂志》2016,(1):11-17
“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有四个目的,即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构建,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的方法由两条路径合二为一构成,一条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路径,另一条是国际法作为一个过程的路径.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有六个重点领域,即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秩序、国际经济法、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和网络法.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9,(3):33-39
在涉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案例中,我国法院对被告为外国政府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表明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实际放弃了绝对豁免论,对限制豁免论进行了有益探索。绝对豁免论限制了我国企业通过本国法院进行救济的途径,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障碍;限制豁免论符合世界趋势、正在成为习惯国际法,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发生着豁免立场的缓慢转向,结合学术界主流观点,限制豁免立场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利益。由于颁布统一国家豁免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判例确立限制豁免规则在我国的不可行性,通过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解决我国一带一路项目纠纷中国家管辖豁免无法可依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颁布限制豁免原则的单行法,一方面使我国企业在国内法院起诉外国政府具有可能性,为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解决提供国内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使法官以法为据,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法院的国际影响力。  相似文献   

10.
新时代一带一路倡议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等战略思维,将有力促进中欧贸易伙伴关系。中欧班列是畅通新丝绸之路、加强中欧合作的重要载体,但因其时空跨度大及相关国家运输法体系适用不同、通关手续烦琐、费用过高、轨距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实际建设中存在困境。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合理运用过境自由条约、在实践中主导和引导形成运输惯例及规则、推动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运输协定、建立健全国际运输规则磋商协调机制等系列设想。  相似文献   

11.
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方法.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冲突问题、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生态及环境保护问题、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之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国内相关立法之衔接与修改问题.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建立协商谈判和决策协调机制、确立共同行为规则等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宏观问题;另一方面,以解决相应微观问题为目的,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治保障机制、生态及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合作机制、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地位之确立、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完善修改等方面予以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   

12.
清晨的一缕阳光掠过云岭大地,悬挂在国门口岸上的国徽耀眼夺目。国门口岸下,几名民警迎着朝阳缓缓打开了口岸闸门;验证大厅里,整齐列队的民警手提验讫章精气十足地走上了验证台,开启了一天的验证通关。  相似文献   

13.
构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措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存在着碎片化、自由化程度低、覆盖面窄等问题.构建统筹和协调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面临着与重要经济体的利益分歧、高门槛的贸易壁垒、区域内法制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诸多挑战.我国需要坚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目标,遵循主权和互信共赢的合作原则进行宏观层面的布局,推进高水平贸易协定谈判、设计协定范式,加强区域内外重要经贸安排的对接、协调和互动等.  相似文献   

14.
齐鹏 《法学评论》2022,(6):165-179
数据流动已成各国竞相争夺的重要生产要素资源。为促使“十四五”时期“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更具活力,倡议发起者有必要在考察分析沿线各国跨境数据传输规制目的指向基础上,理性剖析当前域外监管法律规范及潜在不足,从跨境数据传输的国际协作、立法规制、执行完善、评估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回应和变革:在跨境数据传输实施前,选适多边、双边合作形式,培育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数字世贸组织,建立“东数西存”存储中心,加强既有国际组织沟通交流;在数据流动准备阶段,以柔性治理“软法”合作为基础,完善“硬法”规制,构建数据合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数据传输中,督促各国设置级别业务对应的执法机构,形成多元主体执法队伍;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后端,差别化规范目的评估,对数据全程流转嵌入监督问责机制;在数据传输末端,建立第三方数据行业保护认证机构,细化自律标准,将数据传输保护理念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跨境数据传输共治之路。  相似文献   

15.
我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尚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间自然形成中心地位,构建调解、仲裁、司法三位一体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应从当下和未来两个层面进行价值考量: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位一体模式的争端解决中心是国家海外贸易及投资权益维护举措的应急与补缺;是推动相关争端争端交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判的试验场。以此为近期目标,"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建设需要理性地接纳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并与中国争端解决机构合作;需要改变司法主权过度扩张的观念以促进司法协助和合作;需要推进调解机制的国际协调及"软法规制"。"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的近期功能受制于沿线国的信任度以及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而其承载的诚信文化沟通、"一带一路"区域仲裁机构形成以及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三大远期功能将是建设该中心的核心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6.
17.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广西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立足国情区情,在维护稳定、促进公正、保障开放、服务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水平,广西检察机关须在立足职责定位,夯实"一带一路"建设国际法治基础;深化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保障效果;建立健全相关协商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司法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长效机制;延伸检察职能,强化检察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等方面持续发力。  相似文献   

18.
李菊丹 《法学杂志》2018,(12):97-108
鉴于保加利亚在"一带一路"经济圈上的特殊地位,论文以比较视角分析了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差别,认为两国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权利内容的不同,专利和商标领域体现为申请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的差异,动植物品种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表现为保护水平的区别。不同产业的中国企业进入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需有针对性地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议文化创意型企业重在考虑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限,一般工商业企业应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程序及司法救济,农业或农业加工企业应关注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二战之后,在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内,中国的角色首先历经了从“体系外革命者”到“体系内改进者”转化过程。时至当下,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践行其内生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而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扮演这一新角色的重要平台。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体系内对中国实行规则上打压的不断升级及对华经贸关系政治化的持续加剧,中国在体系内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还有可能被挤至体系外。鉴于此,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通过“一带一路”平台推动和引领创建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稳定中国外部经贸环境具有深远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8,(1):140-149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境资金融通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支持、促进作用。然而,在国内融资机构与"走出去"企业所签订的跨境融资合同中,均存在着要求借款人实际承担利息预提税的包税条款。通过包税条款的调整,国内融资机构从事跨境融资业务的利息税负水平将明显低于从事国内融资业务的利息税负水平,从而使国内融资机构在跨境融资业务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包税条款下的来源地税负对"走出去"企业造成了额外的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包税条款虽然是国际融资业务实践中的惯例安排,但它一般并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为减轻"走出去"企业的跨境融资成本,支持、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应当对跨境融资包税问题确立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并寻求综合治理措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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