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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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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立新 《法学论坛》2007,22(1):11-13
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也是物权立法的趋势,否则,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就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可能会扼杀新兴的物权,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物权法>在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  相似文献   

2.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对于法律更新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时日渐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其僵化性日趋明显.因此,有学者提出修正甚至颠覆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本文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远大于其局限性,不能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应当通过适用物权法定缓和主义来完善它,并使其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窦丽娟 《法制与社会》2010,(27):294-294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准确的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物权体系是完全封闭的,则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物权自由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意思自治,整个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即法律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中每个主体的内心意思表示,尽量少干涉每个主体的自由交易及生活。物权法定应当采用开放式的物权法定模式。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4  
尹田 《法学杂志》2004,25(6):8-11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价值,对此原则的某些批判,缺少实证分析上的支持。有关物权之外的权利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公示进而获得物权的绝对对抗力,有关物权得因习惯而创设等各种方案,殊无法律技术操作上的任何可能。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某些权限,但未限制其行为自由,故其非为私法自治的对立物。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内容是否仍得坚持,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在反思与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引入讨论的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对准物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维系。  相似文献   

6.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7.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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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论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范畴——以物权法定原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范围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然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远多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陷入了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质权实践需要的尴尬境地。对此,应采取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法不再指向最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只要有恰当的公示方式,都予以承认;还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上设定债权来满足实践的需要。此外,还需要司法和学术界等法律职业实践的配合。  相似文献   

10.
论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之辩证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物权法应为私法自治开放更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的协议自由.地役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权利内容也不确定,为当事人灵活协议、更好地进行土地资源利用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定原则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随着物之利用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创新,地役权的优越性已日益体现.  相似文献   

12.
13.
叶永宏  林智远 《法制与社会》2011,(28):274+278-274,278
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从物权的特有属性,社会作用以及交易安全便捷上分析,可以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立法逻辑、私法自治以及权利体系上考查,物权击定原则又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将其扩张至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灵活性、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与滞后。  相似文献   

14.
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16.
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定原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地役权制度入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之一,其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同时在美国法上也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诞生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价值追求,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社会的权利形态愈发精彩纷呈,对权利的样态和行使方式也提出了更多、更灵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反思物权法定原则与当下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传统上有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缓和说等,但是笔者尝试着提出另一条思路,即从地役权制度的灵活把握入手,逐步缓解物权法定制度的僵硬。我国《物权法》颁行已逾一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居住权、让与担保等,都继续让我们从法理和立法上给出一个满意的回应。  相似文献   

18.
历经8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得以面世.审议期间,几经波折,北大教授的一封信所引发的姓资姓社争论,为<物权法>的诞生上演了一段插曲,同时也为<物权法>增添了意识形态上可兹商榷的空间与余地.若暂且搁置意识形态上的针锋相对,脱离情感主宰的各为其主,以理性回归的方式,仅就物权法本身的制度框架加以审视,则可发现,尽管瑕不掩瑜,但是,<物权法>仍有其不尽善之处,缺少对物权法定之折衷与缓和便是一例,本文将以让与担保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缺失为切入点,以经济分析之视角对物权法定作一刍议,以此为砖,惟望能起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19.
张翔 《河北法学》2006,24(2):76-79
在罗马法上,当役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具有了他物权的性质的时候,物权法定主义便随之确立.由此,物之支配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为了协调社会需求与法律需要之问的矛盾,罗马法向我们展现了诸如详尽细化、适度抽象等一系列物权法定主义的役权法律技术.这些法律技术促成了罗马法役权基础上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为近代大陆法系民法所借鉴,并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峰 《法商研究》2006,23(2):9-16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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