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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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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但理论层面依旧存在多种学说争论.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证成及其特殊性的法理解释,可以弥补对决议一般性问题研究的不足,缓解决议特殊规则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指导二者的衔接,从而在法律行为体系内建构起决议特则.决议的多数决意思形成机制,虽有别于契约行为的合意意思形成机制,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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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通碧 《现代法学》2002,24(4):158-161
本文介绍和评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91条之 3的规定 ,认为该条采取一般条款的规定方式有利于保护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的受害人。祖国大陆将来的民法典应参酌这一方法 ,制定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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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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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6):118-132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确立的添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则值得检省;依照法律规定,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未区分添附的不同类型,且欠缺正当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权属的首要原则,而应认定为对添附物权属再变动的合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基于附合、混合、加工等不同添附形式,应分别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界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善意、恶意应予区分,过错将影响添附物的归属,而善意、恶意则否。应赋予丧失动产所有权以及付出劳力者以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完善添附引发的第三人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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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了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根据该条的文义,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权、代理人的主体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代理的显名主义,只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对显名主义的突破.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该对《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从而维持民法典体系的融贯性.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将上述《合同法》中的上述条文删除,从而减轻法官的裁判证立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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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关系的角度作出了规范,而《物权法》第106条从物权变动的角度对其做出了规定,二者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应该在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是否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如果完全符合该条确定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认定该交易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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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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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外源公共原则,绿色原则将生态考量引入民法内部体系,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 益的明文类型,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绿色原则借由《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营利法人的社会责 任条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范等,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体系解释框架。通过在 民法典分编中设置落实绿色原则的多层次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类型、规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构建 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主要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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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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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亚 《法律科学》2003,(6):67-76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质上是公司之经营行为.早期,因为强调对股东等投资人的保护,各国多对公司对外担保予以严格限制.在现代,各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日益放宽,甚而不再对其加以特别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对董事会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通过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来避免公司滥设担保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因为用语模糊,多有歧义,且不能适应公司法之现代发展,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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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震 《河北法学》2023,(2):2-27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款用途范围应解释为包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登记”应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形式有出让、出租和入股(作价出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等;入市合同为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状况的描述、公法强制性内容与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的表决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成员代表)或者为集体成员(成员代表);表决行为与决议行为均是法律行为,决议于赞成票达到法定的2/3以上多数时成立。集体决议中包含的交易核心要素内容构成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基础,决定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可自由缔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在该项合同的履行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通过登记方式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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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理会“决议造法”行为之定性分析与完善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373号决议与1540号决议明显带有造法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不过,仔细解读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的实践不难发现:其实宪章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排除安理会决议造法的可能性,虽然安理会决议造法不是安理会的一般实践,但安理会决议造法在受到合法性质疑之后却又为各国所广泛接受,这一切虽然不能说明安理会决议造法的习惯法规则已经形成,但却可以看出安理会决议造法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今国际法所认同。为了使安理会决议造法更加完善,有必要对安理会决议造法的条件、方式、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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