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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凡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基于程序主体性理念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家事诉讼中应给予利益相关的未成年人以特别的程序保障。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存在制度性缺失,这是因为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技术存在局限性、父母并不能全然充当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代表者。填补这一缺失的路径包括扩张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使已具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能独立参与诉讼;设置程序辅助人,代表未成年人表达意见;设置家事调查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辅助调查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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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家事审判的改革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家事审判疑难,反复证明了一般的民事纠纷审判机制已不再适应当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家事审判改革不仅需要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更应当重视家事审判理念的革新.我们应立足中国实际,从形成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设立家事审判调解处和未成年人观察室,组建专业的家事法官团队及加快建成家事法院五个方面积极探索成功的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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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原则,也是确保法律审判实现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当今的民事审判方式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必须秉承程序正义原则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方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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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正义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对作为程序性制度而存在的审判委员会的最有力批判就是其对程序公正与正义的破坏。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针对该问题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程序正义冲突之处,指明了如何在冲突中进行理性选择,并阐明了对审判委员会改革与完善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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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案件形态多样,非讼与诉讼法理交错适用.我国未来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塑造家事程序:对家事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对婚姻案件适用有限的职权探知原则,在家事非讼程序中则适用职权探知原则.此外,家事程序在调解与临时救济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保障裁判统一,我国未来不仅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与程序集中原则以及创设灵活的管辖权转移规则,而且还可以尝试构建家事法院并选任掌握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家事法官,并尝试初步引入强制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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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革顺应了社会发展,反映了民众呼声,从最初由宗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展到20世纪末建立完整的三级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即家事程序法院——治安法院中由家庭问题专家开庭审理案件;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变迁的司法理念包括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重视和解和调解工作。对我国未来司法体系变革的启示是:建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建立配套的儿童保护机构;完善家事纠纷中的法院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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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126-137
家事诉讼程序是专门用于审理和解决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的诉讼程序。法院对家事诉讼事件的审理以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为价值取向,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为根本目标。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处分原则、公开原则受到限制甚至排斥。我国应当制定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举证时限、家事案件的调解、家事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家事诉讼程序判决的效力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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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家庭伦理道德,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审判目的。人民法院要以伦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伦理判断赡养义务的有无,做到法理和伦理的统一、事理和情理的统一,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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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正义的理念入手,探讨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内容,强调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在重新梳理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之后,分析了审判活动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的内容,进而阐述了程序公正对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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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和牵连性等特殊属性。家事事件讼争性小,家事非讼程序既适用于非讼事件也可以适用于部分争讼事件,比家事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更符合家事事件的特征。而我国将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命名,两个概念混同适用对于家事事件的处理和家事非讼程序的发展都产生了阻碍。因此,重构家事非讼程序应正视家事非讼程序与大多数家事案件的适配性,将家事非讼程序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审理主义等原则确定为家事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打破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桎梏,探索适用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采用家事非讼程序单独立法的立法例,取消特别程序的概念,以非讼程序予以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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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追求和法律地位。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和践行,当代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进程。因此要改变这一状态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树立正确的程序正义观,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实践,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正义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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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因此只存在程序是否合乎正义,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并不存在程序合乎“程序正义”,结果合乎“实体正义”的分别。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都是程序所必须平衡的利益要求,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根据,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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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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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