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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是,由于法律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以致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做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大都是用公函的形式退回人民检祭院补充侦查的,但由于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检察院因案件“退查”问题而“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使有的法、检两院的关系弄得很紧张,更主要的是严重影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到及时地惩罚  相似文献   

2.
当前,刑事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1989年退侦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1990年为14%,这表明,近两年来,我区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增多了。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3.
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事实、证据,而中止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4.
一、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三种方法,简言之即“开庭审判、退回补充侦查和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只能也必须在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作出处理。这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中作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同志认为,重审案件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应由原审法院负责处理,否则就是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补充事实与证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自行调查。笔者认为,对重审案件的处理不能作一刀切,对于通过自行调查可以弄清事实、获取补充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负责调查、审理,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确有退  相似文献   

7.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二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  相似文献   

9.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即使案情等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只能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自行作出决定,这一立法的实质是将刑事案件控诉的意图完全交给了公诉机  相似文献   

10.
目前,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颇有争议,执法中也存在分歧,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一、退回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和人民法院审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时 ,发现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赵某新的重大盗窃犯罪事实。请问 :本案是否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华竹华竹同志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补充侦查案件的…  相似文献   

12.
一、退检补充侦查的含义和特征.补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必须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退检补充主体的唯一性.即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实施退检补充侦查行为;(2)退检补侦案件的特定性.法院退检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事实或侦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经过九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明显地感到本法条的表述有不严谨之处,甚至影响审判质量,特提出如下议论。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与开庭审判之间要经过一个由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的后二种情况由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  相似文献   

16.
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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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该案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存疑无罪案件是否应当给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界、法律理论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   

18.
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公诉案件中,常常碰到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起诉的案件,起诉日期是补充侦查完毕的日期,还是第一次起诉的日期,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不一致,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镇宁布依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灿复信陈灿同志: 关于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起诉的案件,起诉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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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关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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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40条、165条、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的一切证据材料,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也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使人民检察院成为刑诉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的发生,避免出现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使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好补充侦查权,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至关重要,下面就实际操作中有关涉及补充侦查的情形和存在问题试作探讨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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